01 前言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通常会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但保险条款同时会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暴雨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但其中的条款又明确约定了“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大量争议。
02 经典案例
2013年陈某驾驶了一辆劳斯莱斯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为台风天气影响,暴雨导致路面严重积水,车子在经过严重积水路段时不幸发生了故障无法行驶。随后陈某向保险公司保险,而保险人员对车辆勘查后,认为是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因此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拒绝予以定损。
此后陈某的劳斯莱斯维修费高达81万元,但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陈某只能先行自掏腰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虽然保险公司坚持拒赔,但我方律师强势反驳:
1、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从保险解释的特别规则出发,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保险争议条款出现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应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这才符合保险解释规则之精神。
3、此外,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本案中台风导致了城区发生了罕见的严重内涝,因此暴雨系导致车辆发生故障之有效近因。在当时暴雨情况下车辆行驶路段严重积水,车辆涉水难以避免,我方也并未故意涉水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涉水行驶并非导致车辆发动机故障的近因;
4、况且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我方存在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或事后的操作不当。
最终在我方积极争取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维修款。
03 律师分析及建议
实际而言,随着近年来的极端天气情况增多,各地暴雨、洪水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虽然本案取得了胜诉,但不乏法院依据近因原则认定涉水行驶属于事故近因,从而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案件。
对于此种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同律师的证据准备、开庭效果截然不同,建议委托专业的保险律师进行处理,才能争取更高的胜诉几率。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