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2年初,罗先生加入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并开始在项目工地工作。然而,不幸的是,到了2022年7月,罗先生在工作中与一辆面包车相撞,最终不幸逝世。随后,罗先生的家属得知,某建设工程公司为其购买了一份建工险,而罗先生也是被保险人之一。2022年11月,罗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
02 保险拒赔
然而,保险公司做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拒绝对这次事故提供任何赔偿。
拒赔理由如下:
第一,清单中没有罗先生,罗先生并非投保人的工作人员,不是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当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本案未能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事故发生地点无法明确是否为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
第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款,投保人存在重大过失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没有进行岗前培训、未提供防护用品如安全帽;
第四,罗先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在另一保险公司处得到了理赔,基于医疗费用的补差性质,应当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部分观点↑
经该建设工程公司介绍,罗先生的家属了解到了泽良保险法团队,在主动联系并看到诸多的胜诉案例后,罗先生的家属当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全权委托泽良保险法团队处理保险赔偿事宜。
03 全面胜诉
在庭前准备阶段,泽良保险法团队深入研究了大量相关案例,仔细查阅并分析了案例资料。为确保充分准备,团队整理了详尽的案例检索报告、庭审提纲以及法律法规汇编等重要文件。庭审开始后,保险法团队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意见,展开了与保险公司的激烈法庭辩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明确投保时并不需要提供具体的工人名单,为不记名投保。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建筑工程施工具有人员变动频繁等特殊性,投保时并不需要投保人提供具体的被保险人名单。而且罗先生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适格被保人范围。
二、被告主张的免责条款过于概括化,并未列明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且并未就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未进行安全成产教育及岗前培训、未佩戴安全帽等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达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实质性标准,主张免责条款拒赔没有依据。
最终案件在一审阶段取得了全面胜利。
最终胜诉↑
法庭认可了建筑工地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记名投保特殊性,并明确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拒赔的理由。通过详实的案例检索报告、庭审提纲以及法律法规的全面准备,最终获得了102万元的赔偿。泽良保险法团队将继续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的实践,为更多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本案亲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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