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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减损60余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一审二审大获全胜!
2025-06-03      46     

 01   案件背景      


2024年3月2日,某省道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并右转弯斜过道路时,与王先生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刘先生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4日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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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划分↑ 


 王先生驾驶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保额100万的商业三者险。然而,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先生的家属,将王先生、车辆登记所有人张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提出拒赔,其理由是,王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登记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也是按非营运车辆投保,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在从事营业性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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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保单↑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使用性质已经改变,增加了保险标的风险,且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仅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指出,保险单中的 “特别约定” 和 “重要提示” 条款,已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作出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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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03  委托泽良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原告方的诉求,王先生经过多方打听和慎重考虑,他们选择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迅速投入工作。 


 他们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仔细查阅案涉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等资料,收集与车辆投保、使用相关的各种细节信息。通过调查发现:

 

 案涉车辆是总质量 4490kg 的轻型栏板货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而且,从王先生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通话记录可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知晓车辆型号和用途并同意承保。  


 为有力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泽良律师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从车辆的实际用途、投保时的具体情况,到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都进行了细致梳理。同时,深入研究《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庭审做好充足准备。 




 04  最终结果    

  

庭审过程中,泽良律师与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抗辩。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问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不仅有收取保费的义务,更有谨慎核保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能够预见到小型货车的载货用途时,应当审慎核实车辆用途,因核保不审慎甚至故意“宽进严出”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机构自身承担。 


 最终法院认可了泽良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刘先生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0335.5元,王先生和张女士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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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结果↑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泽良律师毫不退缩,在二审中继续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经过充分的辩论和论证,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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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结果↑ 


 这场胜诉,不仅为王先生和张女士免除了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让各方的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合理保障。 


 

     

 本案亲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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