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建筑企业Z公司与劳务公司Q公司因项目合作,为Q公司员工投保了一份保额50万元的团体意外险。
投保时,Z公司作为投保人,明确表示Q公司为其“子公司”,以此建立保险利益关系。同年7月,Q公司一名员工在施工现场发生意外身故。
Q公司与家属达成165万元赔偿协议,Z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赔偿款并支付家属。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启动理赔核查程序,案件争议由此展开。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核查发现,Z公司与Q公司仅为承包合作关系,而非投保时所述的“子公司”隶属关系,遂以“隐瞒真实劳动关系,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拟启动拒赔程序。尽管Z公司强调投保时已向业务员说明Q公司的独立法人性质,并解释“子公司”表述仅为简化沟通,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投保人存在误导行为,主张合同效力存疑。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案件中(如某机械安装公司意外险纠纷),司法机关曾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认为保险公司若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得以此对抗投保人。
03 委托泽良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Z公司负责人深感不解与焦虑:先行支付的巨额赔偿已造成现金流压力,若保险赔付落空,企业将独自承担双重经济损失。
经多方咨询,Z公司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律师在分析投保全过程后发现,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明知Q公司独立运营的情况下仍接受投保,且保单中并未将“劳动关系归属”明确列为免责条款。
泽良律师提出两大核心观点:其一,投保人如实提供了被保险人工种、人数等关键信息,不存在主观恶意隐瞒;其二,团体险的保险利益不因用工关系复杂性而灭失,保险公司未就免责事项履行法定说明义务,拒赔依据难以成立。
04 最终结果
泽良律师通过递交法律意见书、梳理同期沟通记录,向保险公司阐明司法机关对此类争议的裁判倾向,同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轮磋商,保险公司主动联系我方律师和解,同意赔付45万元保险金,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此次理赔不仅为企业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更推动其完善保险投保流程,强化了风险防范意识。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强悍专业、高效服务、真诚用心”的理念,用法律智慧为客户筑起风险防火墙,让每份信任都获得掷地有声的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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