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6
453 01 案件背景
G建筑公司(投保人)为其承建的改造项目投保了一类工程安全类保险,保额120万元,承保范围涵盖其承包方L公司负责的施工内容。
施工首日,L公司临时雇佣的工人Z先生(当事人)在项目工地作业时意外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L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以“剩余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诱导Z先生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低价赔偿协议。因未及时协助申请工伤认定,Z先生错失了法定1年申请时效,陷入维权困境。
02 保险拒赔
Z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起初,保险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等流程初步确认赔付意向,拟赔偿医疗费及伤残金共计55万元,但后续却要求Z先生改签44万元赔偿协议,并以“审核未通过”为由单方调整方案,最终声称仅按当地工伤标准赔偿28万元。更令人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突然以“Z先生非G公司员工”为由拒赔,主张其仅为承包方L公司雇佣人员,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从业人员”的约定。
03 委托泽良
面对保险公司的推诿,Z先生既愤慨又无助——低价协议导致其医疗费缺口难以填补,伤残后的生计更岌岌可危。几经辗转,Z先生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泽良律师深入分析案件后发现:尽管Z先生与L公司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但其实际接受G公司统一管理,并在投保工程范围内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障本质。律师团队据此提出核心论点:
第一,保险法强调对劳动者实质权益的保护,“从业人员”应扩大解释为实际参与工程且受投保人管理的一线人员;
第二,G公司作为总包方对项目具备全面管控权,其与L公司的承包关系依法成立,保险公司不得以用工形式差异逃避赔付责任。
04 最终结果
泽良律师通过调取工地管理记录、承包协议及保险条款,结合《保险法》立法精神,成功证明Z先生属于G公司监管下的“从业人员”。法院采纳该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44.5万元理赔款,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得因用工形式剥夺劳动者法定保障”。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泽良律师沉着应诉,坚定立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圆满结束!

这笔款项不仅填补了Z先生的医疗及生活损失,更让其重拾对法律公正的信心。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坚信,专业与温度并重的法律服务,是打破维权困局的关键。我们承诺,以法律为盾,为每一位客户争取应得的尊严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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