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事人周女士(化名)与丈夫赵某2015年在泉州结婚,婚后赵某经营一家建材店(婚前登记在赵某名下),周女士婚后全职参与店面管理、客户对接及财务管理。2022年起,赵某多次对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扇耳光、推搡致其撞伤腰部。2023年,周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赵某在7日内将建材店账户内多笔大额资金集中转出,单笔超5万元,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
2024年,周女士委托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泽良婚姻律师,要求判决离婚、争取婚生女抚养权、分割建材店婚后投资收益,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他打了我还要把钱转走,就是想让我人财两空。"周女士在咨询时泣不成声。
办案难点(泉州/厦门跨区域办案特色)
家暴认定门槛高:周女士仅有2022年一次报警记录,警方以"家庭纠纷"调解结案,未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缺乏伤情鉴定;
财产隐匿手段隐蔽:赵某主张建材店为婚前个人财产,否认周女士婚后参与经营及共同投入;
转移财产取证难:赵某使用微信、支付宝分散转账,单笔金额看似不大(2万-5万),但整体资金流向难以锁定,且其辩称"用于支付货款";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分割争议:建材店婚后扩建店面、采购新设备,资金来源既有婚前积累也有婚后营收,增值部分权属不清。
泽良团队办案思路与证据攻防
第一步:构建家暴完整证据链——从"家庭纠纷"升级为"家庭暴力"泽良婚姻律师深知,厦门、泉州等地法院对家暴认定标准较高,单纯报警记录不足。于是指导周女士补充收集:
报警记录与出警视频:向派出所申请调取2022年报警时的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视频中清晰记录赵某承认"推了她";
伤情照片与医院诊疗记录:周女士被撞伤腰部后前往泉州市第一医院就诊的CT报告、诊断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律师申请复议,公安机关重新审查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处以罚款500元;
家暴与抚养权关联论证: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及厦门中院裁判指导意见,"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一般不宜判决其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二步:调取全渠道资金流水,制作"转移时间轴"泽良婚姻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赵某婚后微信、支付宝及建材店对公账户流水,发现关键异常:
诉讼前:建材店月均营收约8万元,赵某个人账户月均收款超5万元;
诉讼后(7日内):资金流水骤降,多笔大额转账(单笔2万-8万元)集中转出至其母亲及朋友账户;
无法说明用途:赵某庭审中辩称"支付货款",但无法提供对应采购合同、物流单据或供应商收款凭证。
泽良婚姻律师据此制作《资金流向对比表》,清晰展示"诉讼触发→资金骤降→集中转出→无合理用途"的恶意转移链条。
第三步:分割婚前财产婚后增值——证明"共同投资"周女士婚后不仅参与经营,还于2019年出售其婚前在厦门的一套小房产(售价45万元),将其中35万元投入建材店用于设备采购和店面扩建。泽良婚姻律师提交:
据此主张:婚前建材店虽为赵某个人财产,但婚后通过共同资金投入、经营扩大所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步:主张"恶意转移=少分或不分"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泽良婚姻律师主张对恶意转移的财产部分,赵某应少分,周女士应获得60%。
案件结果
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移送至双方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
婚生女(6岁)由周女士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赵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婚后对建材店的投资款(含设备、物料、扩建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补偿周女士50%(约65万元);
对恶意转移的财产部分(约28万元),判令赵某支付60%予周女士(即周女士分得16.8万元,赵某仅保留11.2万元)。
法律要点与实务建议
家暴无需"多次发生",单次严重暴力即可构成法定离婚理由。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完整:报警记录+伤情证明+第三方佐证+过错方自认;
婚前财产在婚后通过共同资金投入、经营扩大所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严格证明资金混同及贡献度;
离婚诉讼期间突然大额、集中转出资金,且无法说明正当用途,构成"恶意转移";
对恶意转移财产一方,法院可依法判决其少分或不分,实务中支持比例可达60%;
微信、支付宝流水可作为核心财产证据,法院有权依申请调取,切勿忽视电子支付记录。
结语
家暴与财产转移往往是家事案件中最让当事人绝望的"组合拳"。泽良婚家团队在家暴离婚、财产隐匿追索领域拥有成熟的"证据挖掘+诉讼策略+心理疏导"体系,能够帮助当事人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扭转乾坤。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请不要独自承受。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