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事人何女士(化名)2022年在厦门思明区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前何女士已怀孕,李某隐瞒其尚未与前妻离婚的事实,欺骗何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何女士发现李某不仅已婚,还存在多次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2次)。更令何女士崩溃的是,李某婚前承诺的"已离婚"纯属谎言,其与前妻的离婚手续在何女士婚后两个月才办结。
何女士认为自己"被小三"——明明是受害者,却因法律身份是"现任妻子"而陷入尴尬境地。2024年,何女士委托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泽良婚姻律师,要求判决离婚、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
办案难点(欺诈性婚姻专属痛点)
首次起诉判离难:没有法定"分居满两年"等情形,厦门法院首次起诉离婚通常不判离;
"被小三"身份的法律保护空白:何女士虽为受害者,但法律对"欺诈性婚姻"的离婚裁判标准尚不统一,部分法官认为"婚后感情尚可培养";
嫖娼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嫖娼不构成重婚,能否作为《民法典》第1091条"其他重大过错"及财产多分依据,存在争议;
财产隐匿风险:李某名下银行流水、房产、车辆信息掌握不全,存在隐匿、挥霍共同财产嫌疑;
孕期被骗结婚的情感创伤:何女士在孕期发现真相,心理创伤严重,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通常较低。
泽良团队办案思路与情感法理融合
第一步:构建"感情破裂"特殊情形——欺诈性婚姻首次起诉即判离泽良婚姻律师提交关键证据:
李某与前妻的离婚证(登记日期为2022年X月,晚于与何女士结婚日期);
李某与何女士的结婚证(证明重婚事实,虽后续解除,但欺诈行为已发生);
李某与第三方微信聊天记录(含亲密称谓、开房约定);
公安机关出具的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嫖娼行为)。
主张:李某婚前隐瞒已婚身份、诱骗何女士登记结婚,构成"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结合其长期、多次婚外性行为,首次起诉即应判离。
第二步:主张财产多分——无过错方倾斜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其他重大过错"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同时提交: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存在挥霍、隐匿共同财产行为,判决何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李某分得40%。
第三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从"精神痛苦"到"法律救济"泽良婚姻律师结合: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全额支持,判令李某一次性支付。
第四步:强化无过错方保护——"孕期被骗"的情感共鸣泽良婚姻律师在代理词中特别强调:"何女士在怀孕期间被欺骗结婚,其对婚姻的美好期待、对胎儿的负责态度,均成为李某实施欺诈的利用工具。法院在情感与法理上均应倾向保护无过错方。"该论述被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
案件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准予离婚;
何女士分得60%共同财产(含房产、存款、车辆);
李某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婚生子(1岁)由何女士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李某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与实务建议
婚前隐瞒已婚身份诱骗登记结婚,可构成"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首次起诉可判离;
嫖娼虽不构成重婚,但属《民法典》第1091条"其他重大过错",可作为请求损害赔偿及财产多分的依据;
财产分割中,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实务中比例可达55%-70%;
离婚损害赔偿需证明过错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聊天记录、行政处罚书、证人证言、心理诊断证明均可作为有效证据;
女方在怀孕期间被欺骗结婚,法院在情感与法理上均倾向保护无过错方;
建议:结婚前务必查询对方婚姻登记状况,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委托律师进行背景调查。
结语
"被小三"不是耻辱,欺骗者才应受到法律制裁。泽良婚家团队在欺诈性婚姻、过错离婚、财产多分领域拥有独到的诉讼策略,能够帮助受害者在维护尊严的同时,争取最大的财产权益和法律救济。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