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一笔转账,让企业主沦为“罪犯”
黄某(化名)是漳州某民营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因市场环境恶化,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80万元被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公账被法院冻结。为保障30名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黄某使用个人账户支出了约45万元。供应商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4月,黄某被刑事拘留。
绝境:企业面临崩盘,“一旦起诉就全完了”
黄某妻子找到泽良律师时,公司已经连续三个月无法正常投标,银行授信也被暂停。她哭诉道:“如果他被起诉判刑,企业征信就彻底毁了,几十号工人也要失业。”此前咨询的律师认为,转移资金就是拒执,最多争取缓刑。
介入:泽良刑事律师发现资金用途“非个人挥霍”
泽良律师阅卷后发现,黄某使用个人账户支出的45万元中,28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12万元用于缴纳税费,仅有5万元用于维持公司基本运营开支,没有任何一笔流入黄某个人或家属账户。根据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持生产、生活必要开支而转移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攻坚:促成和解+保护民营经济双重策略
泽良刑事律师双管齐下:
第一,促成执行和解。多次组织黄某家属与供应商谈判,最终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供应商出具谅解书。
第二,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保护民营经济角度论证:黄某转移资金系维持企业生存和员工生计的必要行为,主观上没有抗拒执行的恶意,且已达成和解,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结果:检察院不起诉,企业重获生机
2024年7月,漳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黄某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员工就业得以保障。
律师手记:拒执罪要区分“恶意逃债”与“维持经营”
“对于民营企业主而言,公账被冻结后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和税费,往往是无奈之举。”张有为律师指出,司法机关在办理拒执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恶意转移财产与维持必要生产经营支出。泽良刑事团队深耕福建本土,深刻理解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为企业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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