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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巨大,泽良刑事团队从犯认定获缓刑
2026-06-04      1166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浙江杭州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团队围绕从犯认定、涉案金额核减与退赃退赔展开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苏某某(化名),杭州某P2P平台运营部主管,负责平台日常运营与客户维护。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被立案侦查,苏某某被认定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较大,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苏某某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档次,且P2P案件属重点打击领域,缓刑难度较大;其为运营部主管而非平台实际控制人,但在案证据显示其参与了部分客户推广活动。

二、法律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3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争议焦点:其一,苏某某作为运营部主管,系主犯还是仅受雇执行职务的从犯;其二,涉案金额是否全部属于其个人吸收,是否存在团队业绩叠加、历史存量资金重复计算等问题;其三,退赃退赔对量刑及缓刑的影响。本案难点在于P2P案件涉及众多投资人、社会敏感度高,金额统计常采取"全口径"方式。

三、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核查资金明细,通过比对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绩效考核表发现:苏某某收入为固定薪酬,无业绩提成,所谓"吸收金额"实为运营部整体客户存量而非其个人直接发展;涉案金额中包含大量平台上线前的历史存量资金,不应计入其任职期间数额。据此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对任职期间独立吸收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论证其在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无决策权、无资金支配权、无分红权,仅执行上级指令进行日常运营,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推动家属筹款退赃退赔,联系部分投资人协商,取得书面谅解。庭审中提交组织架构图与职责分工表,证明其从属地位。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苏某某为从犯,经金额核减后认定数额低于"数额巨大"标准,落入"数额较大"档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若按原认定金额并认定为主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当事人得以照顾家庭。

五、辩护要点提示

P2P案件中,运营人员与实际控制人的量刑差异明显,从犯认定与金额核减是核心突破口,数额档次的准确界定直接决定刑期上下限。团队依托属地协作,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对类案裁判思路有深入理解。

六、律师建议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家属切勿认为"金额大就没救"。从犯认定与金额核减应尽早启动,退赃退赔与谅解协商需要专业指导,越早越有利。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熟悉平台运营架构分析及现行数额标准(法释〔2022〕5号)。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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