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永安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养老保险金及职业年金分割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精确计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金及职业年金的合理分割,保障了其退休后的生活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李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2008年在永安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2岁)。李先生为公务员,张女士为民营企业会计。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双方对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分割无争议,但对李先生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及职业年金产生分歧。李先生主张: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具有人身属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张女士则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养老保险金分割、职业年金分割、养老金期待利益及退休生活保障等法律问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0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第9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关键法律点:
离婚时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养老金,不能分割"养老金"本身,但可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职业年金参照养老保险金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计算需精确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金额,而非账户总额;
分割方式可为现金补偿或保留未来领取权。
三、代理策略
1. 缴费金额精确计算团队向社保部门和李先生所在单位调取以下材料:
2. 法律论证罗春晓律师提出:
依据司法解释第80条,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分割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李先生婚后个人缴费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张女士有权分得6万元;
职业年金虽无明确司法解释,但参照养老保险金处理原则,婚后个人缴费6万元、单位缴费12万元,共计18万元,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积累,张女士有权分得9万元;
婚前个人账户余额3万元为李先生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 分割方式设计考虑到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特殊性,团队提出两种方案:
张女士选择方案一,要求一次性现金补偿,以便用于子女教育及自身养老储备。
4. 其他财产平衡因李先生需支付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补偿款15万元,团队在房产分割中适当调整:婚后房产(价值约80万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折价款45万元(原应各得40万元,现增加5万元以平衡养老金补偿)。
四、案件结果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准予双方离婚;
婚生女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李先生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12万元,张女士分得6万元;
李先生职业年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费部分18万元,张女士分得9万元;
婚后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折价款45万元(含养老金、职业年金补偿平衡);
存款、车辆等其他共同财产,双方各得50%。
案件历时3个月,张女士获得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相关分割款共计15万元。
五、客户反馈
张女士表示:"我本来以为养老金是他的,跟我没关系。泽良律师告诉我,婚后缴的养老金也有我的一半。虽然15万元不多,但这是我退休后的一份保障。黄庆美律师还帮我算了算,等我退休时,这笔钱如果继续投资,能变成一笔不小的数目。现在我对未来的生活更有信心了。"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建议:
养老金可分割实际缴付部分:离婚时虽不能分割养老金本身,但可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职业年金参照处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费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精确计算缴费期间:需向社保部门和单位调取缴费明细,精确区分婚前婚后缴费金额;
分割方式灵活选择:可选择一次性现金补偿或保留未来领取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