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8
431 投保重疾险后罹患肺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类争议在保险纠纷中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往往抓住投保时的健康告知瑕疵,拒绝承担赔付责任,而投保人则认为自己并未刻意隐瞒,理赔无门。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需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本案中,湖南长沙的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带病投保”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2023年初,湖南长沙的李某经朋友介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李某的健康状况,李某自述身体无异常,便签署了投保文件。然而,投保后不久,李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竟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李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声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有过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感到万分委屈,他表示自己投保时确实不知情,且就诊记录仅是因感冒前往社区医院,与肺癌并无直接关联。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却始终坚持拒赔。无奈之下,李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决定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却未在健康告知中说明,属于故意隐瞒,足以影响承保。而李某则认为,感冒就诊与肺癌无因果关系,且保险代理人未进行详细询问,其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证据,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调取李某投保当天及此前的全部就诊记录,证明该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与肺癌无医学关联,且投保时李某并未知晓自身患癌;其二,审查投保流程,发现保险代理人未尽到详细询问义务,仅作概括性询问,未逐项列明健康问题,故李某未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三,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须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而感冒就诊史显然不足以影响承保,且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已丧失拒赔权利。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全部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保险合同、投保文件及与代理人的沟通记录,并申请法院调取投保时的录音录像,固定了代理人未逐项询问的关键事实。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为由抗辩,提前准备了医学文献及专家意见,证明感冒与肺癌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律师决定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称李某未如实告知,并出示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作为证据。我方律师则指出,该就诊记录系李某因感冒就诊,且投保时李某不知情,而保险代理人未履行逐项询问义务,不能苛求投保人主动告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李某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且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扣除部分免赔额)。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感谢他们帮我拿回了救命钱。”本案的成功,不仅为李某争取到了足额赔付,也再次印证了泽良律所在保险拒赔领域的专业实力。若您也遭遇类似拒赔困境,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支持。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