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390 在重疾险理赔中,最令人无奈的莫过于:明明确诊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不仅让患者在经济上雪上加霜,更在精神上备受打击。然而,法律并非任由保险公司“一言堂”。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需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且保险人需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超过三十日则不得解除。本案中,湖北的赵某(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但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扭转乾坤,成功获赔八十万元。
赵某是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名普通职员,2022年3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并未详细询问既往病史,赵某也如实填写了健康问卷。2023年1月,赵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治疗。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赵某想起了自己购买的重疾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以赵某“投保前存在肾功能异常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
赵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投保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肾病,体检报告也没提示异常,怎么就成未如实告知了?”在朋友的推荐下,赵某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某是否在投保时明知自身存在肾功能异常,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询问义务。
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泽良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调取了赵某投保前后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投保前并未进行过针对肾功能的专项检查,且投保时的健康问卷中,保险公司并未就“肾功能异常”等具体症状进行明确询问。其次,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特定事项进行询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即便赵某存在轻微指标异常,也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此外,律师还发现,保险公司在拒赔时已超过法定的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
在证据准备上,律师指导赵某收集了历年的体检报告、门诊病历、住院记录等,证明其投保前并无肾病相关诊疗记录。同时,律师还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就尿毒症的成因及早期症状进行专业解读,以反驳保险公司关于“投保前已存在明显症状”的主张。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赵某投保前已存在肾功能异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泽良律师则通过交叉询问,指出保险公司所依据的“异常指标”并非诊断肾病的标准,且该指标在健康人群中也可能出现波动。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且其拒赔理由不成立。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重疾险保险金八十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激动地说:“如果没有泽良律师的专业帮助,我可能真的撑不下去了。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救命钱,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如果您也遭遇了保险拒赔,不要轻易放弃。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专注保险纠纷,以专业力量为您争取合法权益。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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