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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建筑工高处坠落腰椎骨折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单位拒赔困局,助力获赔三十余万元
2026-08-19      458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与赔偿常常因劳动关系模糊、证据不足或用人单位推诿而陷入僵局。当劳动者在工地上受伤,单位却以“没有劳动合同”“是临时工”为由拒绝赔偿时,法律该如何回应?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漳州建筑工腰椎骨折的案例,看看泽良工伤律师如何突破重重障碍,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2023年3月,漳州市某建筑工地上,架子工李某在搭设脚手架时,因钢管扣件突然崩脱,从两米多高的架体上坠落,腰部重重砸在钢管上。经医院诊断,李某腰椎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虽经手术保住下肢功能,但构成工伤九级伤残。然而,当李某家属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时,包工头却以“李某是临时招来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李某一家顿时陷入困境:治疗已花去十余万元,后续康复费用无从着落,而单位态度强硬,连工伤认定都不愿配合。


李某的哥哥在多方打听后,找到了泽良(漳州)律师事务所。泽良工伤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以“临时工”为借口拒赔,是否成立?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律师分析认为,虽然李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键突破口有三:其一,李某虽由包工头招用,但实际在建筑工地上接受项目部的统一管理,考勤、工资发放均由项目部负责,这足以证明其与总承包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二,李某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其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不能以“临时工”为由规避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安全帽等劳保用品领用记录,并申请了工友出庭作证。同时,律师预判单位可能以“李某操作不当”为由抗辩,于是提前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证明事故是因脚手架扣件老化崩脱所致,与李某操作无关。


2023年6月,泽良工伤律师代李某向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果然提出异议,主张李某系包工头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泽良律师则提交了李某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工作证等证据,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出用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终,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


随后,李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协商赔偿阶段,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泽良律师果断代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上,对方律师辩称李某已与包工头达成“私了协议”,领取了2万元“了结费”,无权再主张赔偿。泽良律师则指出,该协议系李某在伤情未稳定、对自身权益缺乏认知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且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仲裁委采纳了律师意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三十余万元。用人单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李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李某在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很有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全晟工伤团队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就应享受工伤待遇。若遇单位拒赔,切勿轻易签署“私了协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可拨打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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