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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职工上下班途中车祸工伤认定争议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第三人侵权竞合难题,助力获赔百余万元
2026-08-19      413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是工伤维权领域公认的难题。当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两者能否兼得?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常以“一事不二赔”为由拒绝支付。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南安市职工的真实案例,看看泽良工伤律师如何突破这一困境,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权益。


2023年9月,南安市某制造企业职工王某某,在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左腿粉碎性骨折、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医疗费与误工费,但王某某所在企业却以“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更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面对企业的冷漠与推诿,王某某及家属感到无助与愤怒。经工友推荐,他们找到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泽良工伤律师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是否仍有权主张工伤赔偿?这涉及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律师团队制定了三步策略:


第一,锁定工伤认定。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事故认定书、上下班路线证明、考勤记录等材料,第一时间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尽管企业反对,人社局仍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突破赔偿竞合。律师充分检索福建省及最高法的裁判规则,明确“同一损害虽已获侵权赔偿,但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属法定待遇,不因侵权赔偿而免除”。据此,律师向企业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工伤待遇。


第三,双线并行施压。一方面,律师代理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等合计约60万元;另一方面,律师同步与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谈判,争取交通事故赔偿。


仲裁庭上,企业坚称“王某某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应扣除重复项目”。泽良工伤律师则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指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除医疗费外,其他项目可兼得”。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意见,裁决企业支付王某某工伤待遇合计58万余元。


与此同时,律师通过多轮谈判,促成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两项合计,王某某最终获赔超过138万元。


“如果不是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工伤赔偿,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王某某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由衷感慨。


泽良全晟工伤团队提醒广大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得以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工伤待遇。若您遇到类似困境,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免费为您评估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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