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347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利用伤者急于拿到赔偿款的心理,以“非医保用药”“单方委托鉴定不认可”“误工费标准过高”等理由压低赔偿金额,是常见的争议焦点。许多伤者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协商阶段就被动接受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方案,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本案中,福州的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数万元。泽良律所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与证据补强,成功突破保司压价困局,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二十余万元,充分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的一个傍晚,福州的王某某(化名)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被一辆转弯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左腿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交警认定对方驾驶员负全责。王某某住院治疗近一个月,花费医疗费六万余元,其中部分为自费药品和检查项目。出院后,王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误工损失和后续康复费用,王某某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仅同意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八万元,并声称“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误工费标准过高”“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却因为不懂法律被保险公司压价,赔偿款连医疗费都不够。
无奈之下,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泽良律所。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单方面压低赔偿项目标准,且未依法核定各项损失。泽良律所随即指派专业交通律师团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材料。
律师团队首先发现,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且不能对抗受害人。其次,王某某虽然无法提供完整的工资流水,但其工作单位出具了收入证明,结合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误工费应予以合理支持。第三,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险公司按农村标准计算明显错误。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补充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单位误工证明、护理费票据等材料,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以固定伤残等级。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以“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和鉴定人出庭说明。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仍坚持压价,主张王某某自行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且误工费标准过高。泽良律师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逐一反驳:非医保用药属于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生效;误工费有单位证明和工资流水佐证,应予支持;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王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各项损失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时,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可能就接受那八万块了。感谢泽良律师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泽良律所提醒广大交通事故伤者:遇到保险公司压价时,切勿轻易妥协。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才能获得合理赔偿。如有需要,可拨打泽良律所免费咨询电话400-9982-91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