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451 在工伤维权实践中,劳动者最常遭遇的困境之一,便是入职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导致劳动者陷入维权无门的被动局面。然而,法律并未让劳动者孤立无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有权主张工伤待遇。本案中,绍兴的王某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受伤,用人单位百般推诿,泽良工伤律师通过缜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突破劳动关系认定障碍,最终助力王某获赔21万元。
王某是浙江绍兴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的操作工,2023年6月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2月的一个下午,王某在操作冲压设备时,右手被模具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多指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医疗费,便对后续赔偿事宜避而不谈。当王某家属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时,企业明确表示:王某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面对企业强硬的态度,王某及其家属感到既愤怒又无助。王某受伤后无法工作,收入中断,后续治疗费用尚无着落,而企业却以一张未签合同的“挡箭牌”将所有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的家属在网络上了解到泽良律所专注处理工伤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确认王某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伤并主张赔偿。企业主张双方未签订合同,关系性质不明,拒绝承担责任。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在该企业工作数月,接受企业管理并领取工资,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泽良工伤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全面调查,并确定了三条关键突破路径:第一,收集王某在企业工作的打卡记录、工友证言、工作群聊天记录及日常工作安排通知等材料,证明王某接受企业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第二,调取王某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记录,该记录显示企业每月定期向王某转账支付工资,且数额相对固定,这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直接证据之一。第三,律师注意到企业曾为王某投保过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险名单中包含王某的姓名。律师认为,这一事实可以反证企业与王某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否则企业不会为其投保。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家属全面固定上述证据,并引导工友出具书面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律师预判到企业可能会否认工资转账的性质,辩称为“劳务费”或“借款”,因此提前准备了王某与企业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其中包含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的内容,以补强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基础。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工伤律师代理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仲裁庭上,企业代理人辩称,王某系临时雇佣人员,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企业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泽良工伤律师则向仲裁庭出示了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友证言以及企业为王某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保单等证据,并指出:王某从事的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且获得持续性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确认王某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绍兴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同样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再次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确认后,泽良工伤律师随即协助王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在工伤保险待遇仲裁阶段,企业再次提出异议,认为王某受伤系操作不当所致,且企业已支付部分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泽良工伤律师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已依法作出,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1万元。款项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全额到账。
从事故发生到赔偿款到账,历时近一年。王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泽良工伤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如果当初没有找到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是你们让我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如您或您的亲属正面临类似的工伤维权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免费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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