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403 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导致劳动者维权陷入僵局。那么,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受伤后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帮助劳动者固定证据、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工伤待遇。
本案发生在浙江绍兴。当事人李某在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工作,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的一天,李某在操作机器时,右手不慎被卷入传送带,造成右手多根手指骨折、肌腱断裂,经治疗仍留下严重功能障碍。企业主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以“李某是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某及其家属多次与企业协商无果,陷入无助与焦虑之中。
李某经人介绍,了解到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在浙江地区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便委托了泽良工伤律师。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的关键难点:一是确认劳动关系;二是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三是争取合理的工伤待遇。
经过深入调查,律师发现,尽管李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企业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转账记录中明确备注了“工资”字样;李某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也能证明其长期在该企业工作。据此,律师指导李某补充收集了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并代为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阶段,企业辩称李某是“临时工”,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律师则指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接受企业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工资,所从事的机加工工作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意见,确认李某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随后,律师协助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工伤九级伤残。企业再次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试图推翻工伤认定,但均未获支持。
在工伤待遇索赔阶段,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核算了李某应得的各项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律师先尝试与企业协商,但企业态度强硬,拒绝支付。律师随即代理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仲裁庭上,企业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但因前序裁决已生效,仲裁庭未予采纳,最终裁决企业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二十余万元。
李某拿到裁决书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很有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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