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402 在重疾险理赔中,最常遇到的法律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或“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当投保人罹患重疾急需用钱时,一纸拒赔通知往往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然而,法律并非站在保险公司一边,只要投保人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不住脚,投保人完全有权依法维权。本案中,浙江温州的王某某在投保重疾险后不久被确诊为肺癌,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专业法律分析和高效沟通,最终帮助王某某成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希望。
案情描述:王某某是浙江温州的一名普通企业职工,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健康状况,王某某如实回答自己平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然而,投保后不久,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王某某和家人想起了那份重疾险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下达了拒赔通知,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当天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认为其属于“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此拒绝赔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说明其在投保时已经知晓自身健康状况异常,却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王某某则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投保时确实不知道患有肺癌,那次就诊只是因为普通的呼吸道感染,与肺癌并无直接关联。他无法理解,为什么自己明明如实回答了保险业务员的询问,却仍被认定为“带病投保”。在朋友的建议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事。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足以证明其存在“带病投保”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能否据此免责。
法律分析与策略: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漏洞。虽然王某某在投保当天确实去过医院,但就诊原因仅是普通的呼吸道感染,而非肺癌相关症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而王某某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肺癌,且其就诊记录与肺癌无直接关联,因此不构成“带病投保”或“未如实告知”。其次,律师审查了投保过程,发现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时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逐项询问,而是简单询问了“是否有重大疾病”,王某某的回答符合实际情况,未隐瞒任何已知疾病。因此,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前后的所有就诊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医疗材料,以证明其投保时的健康状况及就诊原因。同时,律师还调取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保险业务员未进行详细询问,王某某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此外,律师还委托了医学专家对王某某的肺癌发病时间进行推断,证明其肺癌并非投保前已存在,而是投保后新发。在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王某某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为切入点,主张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因此提前准备了充分的证据链和辩论意见。最终,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办案结果: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当天就诊记录足以证明其带病投保,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我方律师则指出,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仅显示王某某因呼吸道感染就诊,与肺癌无直接关联,且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如实回答保险业务员的询问,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带病投保”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王某某成功获得了这笔宝贵的保险金。
王某某在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真的感谢泽良律师,如果不是他们,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对我来说太重要了,让我能安心治疗,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拒赔问题,不要轻易放弃,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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