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山东医疗险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三十六万元
2026-08-25      412     

投保时身体有些小毛病,没有如实告知,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此拒赔,这样的争议在医疗险理赔中极为常见。到底什么才算“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一概拒赔?这不仅是本案的核心,也是许多投保人共同的困惑。


法律保护的是诚信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保险公司不能滥用告知义务条款逃避赔付责任。本案中,山东青岛的王某某因罹患胃癌申请医疗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成功获赔三十六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山东青岛的一名普通企业职员。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投保时,业务员只是简单询问了几句,王某某如实回答后便完成了投保流程,并未进行严格的健康问卷逐项核对。


2023年10月,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好在王某某想起自己投保过医疗险,便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待保险金能缓解高额的治疗费用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曾因慢性胃炎就诊,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病史,属于“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因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面对这样的结果,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觉得自己投保时已经如实回答了业务员的询问,而且慢性胃炎和胃癌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凭什么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事。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前曾因慢性胃炎就诊,但未在投保时告知,该行为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合法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找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履行了充分的询问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前提。本案中,业务员在投保时仅进行了简单口头询问,并未逐项核对健康问卷,王某某未告知的“慢性胃炎”病史,并不在业务员明确询问的范围内。这一程序瑕疵,是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的首要切入点。


第二,未告知的“慢性胃炎”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重大事实。慢性胃炎是常见轻微疾病,与胃癌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若其知晓该病史就一定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该未告知事项不构成“重大影响”,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泽良律师仔细核查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流程,发现其在知晓王某某就诊记录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其解除权已依法消灭。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收集了投保时的沟通记录、业务员的名片及宣传材料,以证明投保流程存在瑕疵。同时,律师调取了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及就诊记录,用以证明其投保前身体状况良好,慢性胃炎病史与胃癌确诊无直接关联。此外,律师还整理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全部往来函件,固定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关键事实。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坚持“未如实告知”的主张,并可能提交王某某的既往就诊记录作为证据。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论证慢性胃炎与胃癌的关联性极低,并准备了相关判例,以应对保险公司的抗辩。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三十六万元。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告知既往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询问义务,且未告知事项不具重大性,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健康事项逐项询问,王某某未告知“慢性胃炎”病史的行为,不构成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未如实告知”。同时,保险公司在知晓相关情况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三十六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如释重负。他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更让我感受到了被认真对待的踏实。”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医疗险理赔纠纷,可以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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