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378 在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中,寿险身故理赔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或“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是投保人家属最常遇到也最难以接受的困境。当亲人离世,家属不仅要承受情感上的巨大悲痛,还要面对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法律上是否应当赔付、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中,广州的李某家属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但最终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李某,广州某企业员工,于2021年投保了一份寿险,保额一百万元,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某。2023年,李某因突发心梗不幸离世。悲痛之余,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高血压病史,且心梗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故不予赔付。王某某无法接受这一结果,认为丈夫投保时并未被询问相关病史,且心梗是突发疾病,并非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在多方求助无果后,王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事。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李某的既往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心梗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王某某能否获得保险金。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情,发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李某的既往病史进行具体询问,而是采用了概括性询问方式,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第二,李某的高血压病史与心梗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关联,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病史与本次心梗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心梗属于急性发作的疾病,并非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第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必须对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李某进行了充分说明。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李某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体检报告、医院就诊记录、死亡证明等关键材料,并调取了保险公司投保流程的录音录像,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进行具体询问。同时,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分析,出具了专家意见,证明心梗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不属于“既往症”的范畴。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李某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进行抗辩,并可能主张该病史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和司法判例,并制定了应对策略。最终,泽良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且心梗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和说明义务,且未能证明高血压病史与心梗的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具体病史进行询问,李某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且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感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在于彰显了法律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泽良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始终以专业和温度,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境,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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