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478 在重疾险理赔中,投保人最怕遇到的,莫过于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明明已经确诊了重大疾病,却因为投保前的某次就诊记录,被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推入绝境。这样的争议,每天都在发生。
然而,法律并非站在保险公司一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黑龙江的王某某,正是凭借这一法律原则,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下,突破保险公司的“带病投保”抗辩,成功获赔790000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黑龙江哈尔滨市的一名普通企业员工,年近五十,家庭和睦。2024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80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并未详细询问健康状况,王某某也认为自己身体一向不错,便如实填写了健康问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投保后不到三个月,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王某某和家人一边积极治疗,一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时,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当天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随即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王某某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他回忆,投保当天确实因感冒去社区医院开过药,但当时医生并未提及任何肺部问题,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患有癌症。保险公司的拒赔,让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正在他一筹莫展之际,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介入,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时隐瞒了就诊事实,属于带病投保,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然而,泽良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销售人员未尽到询问义务,健康问卷设计过于笼统,未就具体症状进行逐项询问;而王某某当天的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与肺癌并无直接关联,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就诊记录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完整沟通记录、健康问卷、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等关键材料,并申请了医疗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肺癌的发病机制与感冒就诊记录之间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保险公司同类产品的承保政策,证明即便王某某如实告知感冒就诊情况,保险公司也不会因此拒保。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投保人故意隐瞒”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王某某的体检报告、单位健康档案等证据,证明王某某在投保前并无任何肺部疾病症状,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其拒赔立场,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主张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泽良律师则从询问义务、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等多个角度展开反驳,指出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且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王某某未告知的感冒就诊记录不属于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保险金790000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救命钱,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果你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不妨联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或许他们能为你带来转机。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