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410 意外险的理赔,常常卡在「意外」二字的定性上。当被保险人饮酒后发生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往往会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绝赔付,家属在悲痛之余还要面对一纸拒赔通知,法律上到底该如何认定?本案中,黑龙江的王某某在聚餐饮酒后回家途中不幸溺亡,保险公司以酒精影响为由拒赔,泽良律所介入后,成功攻破免责条款,最终为家属争取到71万元保险金。
2024年深秋的一个夜晚,黑龙江省某市的王某某与几位朋友在餐馆聚餐,席间喝了些白酒。散场后,王某某独自步行回家,途经一条河边时,不慎失足落水。次日清晨,有人在河面发现了他的遗体。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他杀可能,认定为意外溺水死亡。
王某某生前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较高,饮酒导致其判断力和行动能力下降,是溺水的主要原因,属于「酒精因素影响」下的意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面对这样的答复,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认为,丈夫只是正常聚餐饮酒,并非酗酒,溺水是意外,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始终态度强硬。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所。
泽良律所的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饮酒行为是否构成意外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能否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绝赔付?
律师团队发现,本案有几个关键突破点。首先,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通常要求「醉酒」或「酒后驾驶」等明确情形,而本案中王某某只是普通饮酒,并未达到「醉酒」的法定标准。其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这直接关系到条款的效力。最后,溺水的直接原因是失足落水,饮酒只是间接因素,根据近因原则,意外落水才是导致死亡的近因。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调取了公安机关的死亡调查报告、尸检报告、聚餐地点的监控录像,以及王某某当天的活动轨迹。这些证据显示,王某某离开餐馆时虽有些摇晃,但尚能独立行走,并未达到意识不清的程度。同时,律师还收集了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宣传材料和保单文本,发现免责条款并未对「饮酒」作出明确约定。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重点强调酒精对判断力的影响,并可能申请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咨询了法医学专家,就饮酒与溺水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具了专业意见,认为饮酒并非溺水的必然原因。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所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的饮酒行为显著增加了溺水的风险,属于「酒精因素影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律师则指出,意外险保障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王某某失足落水完全符合意外特征;而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并未列明「饮酒」情形,且其未就相关免责事项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某饮酒属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达到醉酒状态,且溺水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缺乏合同依据。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71万元保险金。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李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坚持,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争取到了赔偿,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面临保险拒赔的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以专业力量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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