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474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情轻重直接决定赔偿数额,而伤残等级评定往往是争议最大的环节。同样的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还是九级伤残,赔偿金额可能相差数万元甚至更多。当保险公司以“伤情未达伤残标准”为由压低赔偿时,伤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温州,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的赔偿纠纷,正是因为伤残等级认定存在巨大争议,最终在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的专业介入下,通过精准的鉴定策略和扎实的证据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七十余万元的赔偿款。
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温州市民李某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转弯未让直行的小轿车撞倒在地。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胫骨平台骨折、右肋骨多发骨折(共6根),并伴有肺挫伤。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后,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左腿功能受到明显影响,走路跛行,无法正常下蹲,更无法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出院后,李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初次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肋骨骨折6根未达到“12根以上”的严重标准,而左胫骨平台骨折虽影响关节功能,但鉴定机构认为其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未达到25%的伤残评定门槛,最终仅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面对这一结果,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鉴定报告,提出仅按两个十级伤残的标准赔偿,总赔偿金额约四十余万元。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受伤后左腿始终无法用力,连正常走路都成问题,更不用说从事原本的体力劳动工作。他不知道自己该如何争取更高的赔偿,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全部病历资料、影像学片子和初次鉴定意见进行了细致审查。律师发现,初次鉴定存在两个关键问题:其一,鉴定机构对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测量方法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技术规范,未充分考虑李某膝关节旋转及屈伸活动的综合受限情况;其二,李某的右第4-9肋骨骨折,虽为6根,但其中有两处为粉碎性骨折,且伴有明显移位,按照标准应合并计算为“肋骨骨折6根以上”,但伤情对胸廓的影响并未在初次鉴定中加以充分论证。
针对以上突破点,泽良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首先,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完整的影像学原片、出院小结、复查记录,并陪同李某前往多家三甲医院进行关节功能复查,固定了左膝关节活动度持续受限的客观证据。其次,律师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并提交了书面异议,详细指出初次鉴定在测量方法和标准适用上的不当之处。法院审查后同意了重新鉴定申请,委托另一家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重新鉴定过程中,泽良律师全程陪同李某,协助鉴定专家完整了解伤情对李某日常活动能力的影响。新的鉴定意见最终认定,李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达32%,构成九级伤残;同时,其胸廓畸形成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伤残等级由两个十级提升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
庭审中,保险公司仍坚持认为初次鉴定结论更合理,并质疑重新鉴定的客观性。泽良律师则从鉴定程序、测量数据、影像学比对等多个维度进行反驳,指出初次鉴定存在技术性错误,而重新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最终采纳了重新鉴定意见,并据此认定李某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经过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余万元,相比保险公司最初提出的方案,赔偿金额大幅提升。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在泽良律师的跟进下顺利到账。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仔细帮我找出鉴定里的问题,我可能就拿不到这笔钱,真的非常感谢他们。”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而言,伤残鉴定的每一个细节都关乎切身利益。若对初次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重新鉴定程序纠正错误,往往是扭转案件结果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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