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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婚姻家事律师突破隐匿财产抗辩,助力获赔百余万元
2026-08-26      439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愈发复杂。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冷静期内转移财产、变更登记便可“木已成舟”,从而在离婚谈判中占据主动。然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保护并未因冷静期而弱化——一方在冷静期内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发生在广州的典型争议:一方利用离婚冷静期窗口突击转移房产与存款,另一方在泽良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下,最终突破“财产已处分”的抗辩,成功追回权益,获赔百余万元。


案件当事人王某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因长期感情不和,双方于2023年5月协议离婚,并依规定进入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仍共同居住于广州某小区。王某某本以为婚姻虽尽,财产分割尚可理性协商,却未料到李某已在冷静期第12日将名下两套房产中的一套过户至其母亲名下,并将两人联名账户中的一百二十万元存款转入其个人新开账户。冷静期届满后,李某突然反悔,拒绝签署离婚协议,并声称“财产已处理完毕,没什么可分的”。王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反而被李某以“冷静期内反悔是法定权利”为由搪塞。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王某某既愤怒又无助,经朋友介绍,她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向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求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单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主张,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财产仍属共同共有,其将房产赠与母亲、存款转至个人账户,属于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且王某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示同意。王某某则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规避分割的恶意,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高度集中。


接受委托后,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迅速锁定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关于房产过户的效力问题。律师调取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过户档案,发现李某在办理过户时提交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李某母亲并未实际支付任何对价,且合同签署日期恰在冷静期开始后的第10日,时间节点高度敏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李某在未征得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房产无偿赠与第三人,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畴,该赠与行为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王某某不予追认,应属无效。第二,关于存款转移的认定。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新开账户的开户记录与交易流水,发现该账户在冷静期第15日一次性存入一百二十万元,资金来源正是联名账户的划转,且此后短期内无任何消费记录,明显具有隐匿、保管意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第三,关于冷静期的法律性质。律师向法庭强调,离婚冷静期系为双方理性决策而设,并非赋予一方转移财产的“窗口期”,更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冷静期内,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依然适用,任何单方处置行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收集了以下材料:一是双方婚姻登记信息及离婚申请回执,证明冷静期起算时间;二是两套房产的产权登记信息及过户档案,锁定赠与合同与过户时间;三是联名账户近两年的银行流水,完整还原存款来源与划转路径;四是李某新开账户的开户信息与交易明细,证明资金去向;五是王某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李某曾发送“房子已经给我妈了,你别想了”等言辞,进一步印证其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此外,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母亲名下房产的抵押登记信息,发现该房产在过户后一周内即被李某用于抵押贷款,资金流向不明,足以说明其并非出于善意受赠。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以“赠与已履行完毕”“王某某知情同意”“存款系个人婚前财产置换”等理由抗辩,故提前准备了对应反驳证据。针对“知情同意”一说,律师指出王某某在冷静期内多次与李某协商财产分割方案,从未提及同意赠与;针对“婚前财产置换”,律师通过银行流水证明该存款来源于双方婚后经营所得,与婚前财产无关。


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李某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冷静期内财产仍属共同共有,李某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且赠与已完成过户登记,物权变动已生效,王某某只能向李某主张赔偿,无权要求撤销赠与。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李某擅自处分全部房产份额,显属无权处分;且受赠人李某母亲系李某近亲属,对王某某与李某的婚姻状况及矛盾知情,难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转移房产及存款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赠与合同因无权处分且未获追认而无效,李某母亲应协助恢复产权登记;同时,鉴于李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判决李某少分百分之十五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共计一百一十三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专程致电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声音哽咽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冷静期里我每天都睡不着,生怕自己什么都留不下。谢谢你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传递了一个清晰的法律信号:离婚冷静期不是婚姻财产的“真空期”,任何试图利用时间窗口转移财产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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