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413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按出资份额分割?这是许多家庭面临的现实困境。广州的王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婚后公婆出资首付购房,房产登记在她与丈夫张某甲两人名下,离婚时丈夫却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试图让她“净身出户”。泽良婚姻家事律师介入后,精准抓住“婚后加名即赠与”的法律要点,最终助王某某成功分得房产折价款二百余万元。
王某某与张某甲于2018年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张某甲的父母出资两百万元作为首付,为小两口在广州购置了一套婚房,房产登记在王某某与张某甲双方名下,剩余贷款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问题,夫妻矛盾逐渐加深。2023年,张某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巨大分歧。张某甲主张,该房产的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属于其个人财产转化,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即王某某仅能分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收益。而王某某则认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占一半份额。她感到十分委屈:“房子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房贷也是我们一起还的,怎么到最后就变成他家的了?”
无奈之下,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梳理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针对这一争议,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中,张某甲父母出资购房时,并未明确约定该出资仅赠与张某甲一方,且房产登记在王某某与张某甲双方名下,应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律师强调,婚后加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赠与效力,张某甲父母在购房时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即是对王某某产权的认可,张某甲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房产登记证明等关键证据,并整理了夫妻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甲一方坚持认为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儿子的个人赠与,且出资比例悬殊,应按份分割。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则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指出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赠与协议或公证文书表明出资仅赠与一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甲所有,由张某甲向王某某支付房产折价款二百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时,王某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保住了应得的份额,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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