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三明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律所突破恶意转移抗辩,助力获赔百余万
2026-08-26      402     

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设置的一道缓冲,却成了某些人转移财产、藏匿资产的窗口期。当一方在冷静期内偷偷变卖房产、转移存款,另一方该如何维权?法律是否真的无能为力?


在福建三明,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丈夫李某将共同房产低价出售,并将存款转至亲属账户。面对丈夫的冷漠与推诿,王某某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最终通过诉讼成功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获赔一百余万元。


王某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共同经营一家小企业,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24年初协议离婚,并进入离婚冷静期。然而,就在冷静期最后一周,王某某偶然发现李某已将两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表弟,并将账户内存款分批转出。王某某质问李某,李某却称“房子是我买的,钱是我赚的,跟你没关系”,甚至威胁要让她净身出户。


王某某感到无比委屈与绝望。她不明白,明明是自己辛苦打拼的共同财产,为什么丈夫能如此轻易地转移?她更担心,如果离婚后自己和孩子将一无所有。在朋友推荐下,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律师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李某出售房产的行为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此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其表弟,且表弟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这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王某某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李某在短时间内将大量存款转至亲属账户,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构成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房产交易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及其亲属的银行流水,固定了资金流向的完整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会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出售价格合理、存款用于家庭开支等,因此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包括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李某表弟的证言等。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李某坚称房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且出售价格合理,但无法提供出资证明;其表弟也辩称已支付购房款,却无法提供转账凭证。律师出示了房产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指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资金流向异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观恶意明显,其与表弟的房产交易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法院认定李某转移存款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房产交易,房产重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并判令李某向王某某支付财产分割款一百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追回了钱,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离婚冷静期不是转移财产的避风港。如果您也遭遇类似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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