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
430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最棘手、最伤感情的环节。一方婚前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或者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这些复杂情形交织在一起,房产究竟属于谁、如何分割,常常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也让许多当事人感到困惑和无助。
法律的核心在于厘清财产性质,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今天要讲述的,是一起发生在漳州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在离婚时,面临丈夫张某甲主张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的困境。泽良婚姻家事律师通过梳理出资脉络、突破“出资混同”的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成功获赔房产折价款八十万元,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王某某与张某甲于2015年在漳州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前,张某甲在漳州市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支付一部分、自己支付一部分。婚后,该房产的按揭贷款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婚后不久,王某某与张某甲育有一子。随着孩子出生,家庭开销增大,加之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矛盾不断累积,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4年初,张某甲向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主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面对张某甲的起诉,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认为,婚后多年,自己不仅用工资收入共同偿还了房贷,还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销和育儿责任,这套房子早已与家庭生活紧紧捆绑在一起,怎么能说与自己毫无关系?她对法律不了解,也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内心充满了迷茫和不安。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该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王某某能否主张补偿?
泽良婚姻家事律师经过深入分析,确定了以下关键突破点:
第一,厘清房产的出资构成。虽然房产登记在张某甲一人名下,且首付款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及父母出资,但婚后长达数年的按揭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的。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补偿。
第二,突破对方“出资混同”的抗辩。张某甲辩称,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是他个人的工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还贷,不应视为共同还贷。对此,律师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明确为个人财产,否则婚后还贷行为应认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其抗辩难以成立。
第三,主张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律师认为,王某某不仅有权要求返还婚后共同还贷本金及利息的一半,还有权主张该部分资金所对应的房产增值收益。这部分增值收益的计算,需要结合房产的购买价格、还贷总额、当前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收集了以下证据:结婚证、房产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流水(用以证明婚后还贷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家庭日常开销记录等。通过固定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
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张某甲可能会以“父母出资首付”为由主张房产完全归其个人所有,并可能对还贷资金的来源提出异议。因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父母出资性质的法律分析,并针对还贷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做了充分准备。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作为被告,在张某甲提起的离婚诉讼中积极应诉,并就房产分割问题提出反诉请求。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张某甲坚持认为,房产系其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首付由其父母出资,婚后也是其个人工资还贷,王某某无权分割。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婚后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王某某在家庭中承担了主要的育儿和家务劳动,对家庭的付出不应被忽视。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该房产虽为张某甲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张某甲向王某某支付房产折价款八十万元。这一结果,为王某某多年的付出争取到了应有的回报,也让她重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温度。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眼眶微红,她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更愿意耐心听我把心里的委屈讲完。这个结果,让我觉得这些年的付出没有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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