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342 投保时未曾留意健康告知的细节,患病后却被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这已成为重疾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保险公司手握“未如实告知”这一免责利器,让许多本应获得保障的家庭陷入困境。但法律并非任由保险公司单方解释,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依然有明确的救济路径。
在浙江,肺癌患者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在庭前快速调解,助力王某某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浙江某市的一名普通企业职工,年过五旬。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较高的重疾险。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代为操作手机投保流程,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王某某也未曾仔细阅读冗长的告知条款,便完成了投保。
2023年5月,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王某某和家人一边积极治疗,一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核查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当天曾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时业务员根本没有逐条询问健康情况,自己也不知道当天那次普通就诊需要专门告知。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投保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是否已尽到。
围绕这一争议,泽良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过程中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逐项询问,而是代为操作投保流程,这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保险人询问义务的规定。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未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其二,王某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显示,其就诊原因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并无直接关联,属于偶发性轻微不适,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其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隐瞒的意图,即便存在未告知情形,也仅属于“重大过失”,而重大过失未告知须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为前提,且保险公司须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主张。
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全过程的沟通记录、业务员代为操作的证据、投保当天就诊的病历材料,以及后续确诊肺癌的全部诊疗资料。同时,律师还调取了保险公司同类产品的核保规则,用以证明即便王某某如实告知当天就诊情况,也不必然导致拒保。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以“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为核心证据,强调未告知的严重性。为此,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论证材料,说明该次就诊与肺癌的关联性极弱,并准备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判例,以应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足以影响承保”的抗辩。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庭审交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带病投保,合同应予解除。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履行询问义务,且该次就诊与肺癌无关,未告知事项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晰,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法院主持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调解,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拿到理赔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听我把事情讲清楚,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本文当事人姓名已作脱敏处理,案情细节基于真实案例合理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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