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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09-01      451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遇到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当一纸拒赔通知摆在面前,被保险人往往感到无助与不公:明明已经确诊重疾,为何保险公司可以轻易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核心的法律原则在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隐瞒行为,且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本案中,河南的李某便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因确诊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最终助力李某成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河南省某市的普通居民,年近半百,长期在外务工。出于对家庭的责任感和对健康的重视,他在2022年通过线上渠道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八十万元,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为九十天。投保时,李某按照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逐项填写,自认身体并无异常,也未有过住院或手术记录。


然而,命运弄人。2023年初,李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当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疾,李某和家人一边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一边开始着手整理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经过内部调查,调取了李某在投保当天的门诊就诊记录,发现其曾在投保当日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了相关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在投保时存在「带病投保」的故意隐瞒行为,属于未如实告知,遂于2023年4月向李某送达了拒赔通知书,并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却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性投保,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拒绝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愤怒。他回忆说,投保当天确实因为偶感风寒去社区诊所开了点感冒药,但这与后来的肺癌并无直接关联,自己也从未想过隐瞒任何重大疾病。他无奈地表示:“我辛辛苦苦交保费,就是为了生病时有个保障,现在真病了,他们却说我在骗保,这让我怎么接受?”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辗转联系到了专攻保险拒赔案件的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详细听取了案情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当天的普通门诊就诊记录,是否足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事由?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经过深入分析,迅速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关于「带病投保」的定性问题。律师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为普通感冒,属于常见轻微疾病,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在医学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仅凭就诊时间点相近,就主观臆断李某在投保时已患有重大疾病,属于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第二,关于「未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并未被确诊为任何重大疾病,其主观上不存在隐瞒的故意,客观上感冒症状也非重大疾病,不构成重大过失。


第三,关于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实义务。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本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李某的投保流程均为线上操作,保险公司并未对李某进行任何体检或进一步询问,仅凭一张投保当日的感冒就诊记录便推定其「带病」,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及其家属系统整理了多项关键证据。首先,收集并固定了李某投保当天的完整门诊病历和处方笺,证明其就诊原因为普通感冒,而非重大疾病。其次,调取了李某投保前后近三年的体检报告,证明其此前并无任何肺部相关疾病史。此外,律师还指导李某保留了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及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截图,用以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分析,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诉讼中坚持其「带病投保」的主张,并可能申请调取李某更早的医疗记录以寻找其他拒赔理由。为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应对预案,围绕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并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以支持我方观点。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在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故意隐瞒,且肺癌属于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其承保决策,拒赔理由正当。


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保险公司混淆了「就诊」与「患病」的概念。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明确显示为普通感冒,与肺癌无任何关联。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对投保人进行体检或进一步询问,现却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轻微疾病为由拒赔,严重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并未被确诊为肺癌,其因感冒就诊不属于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知晓自己患有肺癌。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其以「带病投保」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李某支付重疾险保险金七十九万元。这笔款项不仅为李某的后续治疗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也让他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李某在拿到调解书后,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愿意听我把情况讲清楚,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


泽良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已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果您也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扰,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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