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383 酒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绝赔付?这是意外险理赔中极为常见的争议。不少家属在悲痛之余,还要面对一纸拒赔通知书,往往感到无从下手。法律上,意外险的赔付核心在于事故是否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排除意外伤害的成立。
在重庆,王某某的家属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王某某聚餐饮酒后回家途中不幸溺亡,保险公司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七十一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重庆某企业的普通职员,平时身体健康,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2024年秋,王某某参加完同事聚会后,在步行返回住所的途中,不慎失足坠入路边河道,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家属悲痛万分,在处理后事时,想起了王某某所在单位曾为其投保的一份团体意外险。
然而,当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经查王某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其溺亡系“酒精因素影响”所致,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醉酒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因此不承担赔付责任。
面对这样的答复,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们认为,王某某只是正常参加同事聚餐,饮酒并未达到失控的程度,且其溺亡的直接原因是失足落水,属于典型的意外事故。但保险公司态度强硬,家属多次沟通无果,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人介绍,王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溺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醉酒”免责情形,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所依据的“醉酒”免责条款,其适用前提是“醉酒”状态直接导致或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原因是溺水,属于意外事故,饮酒行为只是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但并非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律师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尸检报告,证实王某某系意外失足落水,其死亡结果与“醉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律师审查了投保流程,发现该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为王某某所在单位,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向被保险人王某某本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以此为突破口,主张该免责条款对王某某不产生约束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全面收集了王某某生前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的体检记录,事发当晚同事聚餐的正常活动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酒精因素影响”的单一归因。
诉讼过程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醉酒状态,依据合同免责条款应予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醉酒”是导致溺亡的直接原因,且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法定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同时,律师还援引近因原则,强调导致王某某死亡的近因是“意外落水”,而非“饮酒”本身。
经过多轮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免责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王某某的溺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家属七十一万元保险金。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家属终于松了一口气。家属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是对我们最大的安慰。”
如果您也遇到了保险拒赔的难题,不妨向专业的保险拒赔律师寻求帮助。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为您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