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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雇主责任险高空坠落伤残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无劳动关系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三万余元
2026-09-01      407     

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对雇员不具有保险利益”或“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是极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当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致残,雇主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时,受伤的工人和投保的雇主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的核心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本案中,苏州某企业的工人李某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构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这一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七十三万余元。


李某是苏州本地人,长期在苏州一家制造企业从事设备安装与维护工作。2023年3月,李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厂区内部分设备的日常巡检与简单维修,企业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并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八十万元。


2023年7月的一个下午,李某在厂区二楼平台对一台设备进行例行检修时,因平台边缘防护栏老化松动,李某不慎踩空,从约三米高的平台上坠落。落地时李某的腰部和右腿先着地,当场剧痛难忍,无法站立。现场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李某被送往苏州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腰椎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经过近三个月的住院治疗和多次手术,李某的伤情趋于稳定,但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企业主动为李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雇员”范畴;同时,保险公司还主张,李某在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挂安全绳,属于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李某感到既无助又气愤。他表示,自己虽然签的是劳务合同,但每天都在为这家企业干活,工作内容和正式员工并无区别,出了事却被保险公司一句“不是雇员”就推得一干二净。企业方面也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始终态度强硬。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李某的家属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方面有丰富经验,便通过电话进行了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上难以成立,随即接受了李某的委托,开始着手准备诉讼事宜。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与企业之间虽为劳务关系,但雇主责任险中“雇员”的界定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以及李某未系安全带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充分理由?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确定了三条关键突破点。


第一,关于“雇员”身份的认定。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其保障的核心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保险法原理,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李某虽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接受企业的管理和安排,在企业场所内从事企业指派的劳动,实质上符合雇主责任险中“雇员”的通常含义。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不同,就否定李某的雇员身份。


第二,关于“未系安全带”是否构成免责。律师审查保险条款后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免责”这一条款向投保企业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第三,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律师认为,李某坠落的直接原因是平台防护栏老化松动,属于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而非单纯的操作失误。即便李某未系安全带,该行为也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和决定性原因,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全额拒赔的理由。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和企业方面系统收集了以下证据:一是劳务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用以证明李某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二是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和照片,用以证明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三是李某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确定伤残等级和损失金额;四是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投保单和保险单,用以审查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围绕“劳动关系”这一形式要件进行抗辩,并可能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判决和专家意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程序性拖延。


在完成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三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与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础是雇主对雇员的劳动法意义上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雇主责任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雇主的赔偿责任风险,其“雇员”概念应当作实质解释,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且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同时,律师当庭出示了投保单,指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企业之间虽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关于“未系安全带”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限额内赔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三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也让我相信,法律是会保护认真干活的人的。”


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雇主责任险或其他保险理赔纠纷,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全国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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