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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大额财产险暴雨致厂房受损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定损差异争议,助力获赔二百余万元
2026-09-01      59     

当企业为厂房和机器设备投保大额财产险后,一场暴雨让生产陷入停滞,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定损金额过高”为由拒绝赔付,企业主该何去何从?财产险纠纷中,定损差异和免责条款的适用往往是争议焦点,而企业往往因举证不力或条款理解偏差而陷入被动。在龙岩,某制造企业主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但最终在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突破“定损差异”这一核心难点,获赔二百余万元,为企业挽回了重大损失。


2023年6月,龙岩市某制造企业主王某某为其厂房及机器设备投保了大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同年7月,一场罕见的暴雨侵袭龙岩,导致厂房严重积水,部分机器设备被水浸泡后损坏,无法正常运转。王某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勘查后却以“暴雨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降雨量标准”“设备损坏属于自然磨损”为由拒绝赔付,仅同意赔偿少量金额。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明明按时缴纳了保费,投保时保险公司也从未提及这些免责条款,如今出了事故却得不到合理赔偿。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态度强硬,甚至提出“定损金额过高,不予认可”。王某某无奈之下,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通过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所的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是暴雨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二是设备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三是定损金额是否合理。对方主张,根据气象记录,当日降雨量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设备损坏系长期使用导致的自然磨损,不属于保险事故。王某某则认为,暴雨导致厂房积水是事实,设备损坏也是因积水浸泡所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在分析案情后,确定了三大关键突破点:第一,合同中关于“暴雨”的定义条款可能存在歧义,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气象记录显示,当日降雨量虽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暴雨导致的地面积水已实际造成损失,符合近因原则;第三,定损差异方面,保险公司单方面委托的公估报告存在明显低估,我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气象部门出具的降雨量证明、厂房积水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设备损坏的维修报价单,以及保险公司的投保单和保险条款,重点固定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证据。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以气象数据和公估报告为主要抗辩理由,因此提前准备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材料,并研究了相关司法判例。最终,律师决定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降雨量未达标,且公估报告显示损失金额仅为80万元。泽良律所律师则指出,保险合同中的“暴雨”定义与气象学标准存在差异,保险公司未就该定义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我方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获法院准许,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230万元。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定暴雨导致的积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同时采信重新鉴定的结论,认定损失金额为23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23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很有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如果您也遇到了保险拒赔的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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