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89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等待期出险”等理由拒赔,这已成为投保人维权的主要障碍。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是否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上海市民王某某因罹患恶性肿瘤申请医疗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投保流程与医疗记录,成功突破对方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上海某企业的普通职员,年过五旬,平时身体并无大碍。2023年初,他在朋友的推荐下,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险,保额较高,保费也较为可观。投保时,他如实填写了健康问卷,未隐瞒任何病史。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6月,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早期。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他一边积极治疗,一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经过内部审核,于2023年8月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险”。原来,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而王某某确诊日期距投保生效日仅85天。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条款,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纸拒赔通知,让王某某如坠冰窟。他难以接受:自己明明如实投保,为何患病后却得不到保障?治疗费用高昂,家庭积蓄已快耗尽,他感到无助又愤怒。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事。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等待期条款为由拒赔,以及该条款是否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经过深入分析,找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等待期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流程为线上操作,投保页面仅以普通字体展示等待期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或弹窗说明,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充分义务。第二,王某某的疾病虽在等待期内确诊,但根据医学常识,癌症的发生并非一蹴而就,其病变可能在等待期前已经存在,但王某某在投保时并无任何症状,也未曾就诊,因此不能简单认定其“带病投保”。第三,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未对王某某的年龄、健康状况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体检,说明其已接受承保风险,事后以等待期为由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投保截图、健康问卷记录、缴费凭证,以及确诊后的全部病历和诊断证明。同时,律师还调取了投保时的后台操作日志,证明投保页面未对等待期条款进行显著标注。这些证据形成了清晰的证据链,有力支持了“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张。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坚持等待期条款的效力,并可能提出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存在异常体征。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论证癌症的潜伏期特点,并强调王某某投保时的主观善意。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等待期条款是行业惯例,且投保人已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同意。我方律师则指出,电子投保单的签字并非对免责条款的单独确认,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等待期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等待期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保险金六十八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束后,王某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如您或您的亲友在保险理赔中遇到类似困境,欢迎咨询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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