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56 在人身保险纠纷中,“未如实告知”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理由。然而,这一理由的成立并非毫无边界——它要求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且保险公司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若保险公司明知或应知相关情况后仍承保,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则拒赔理由将难以成立。本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海南一位寿险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以其曾患高血压、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既往病史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二十万元保险金。
投保人王某某,海南海口人,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2021年,王某某经朋友介绍,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一百二十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二十年。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仅以口头方式简单询问了王某某的健康状况,并未逐项填写健康告知问卷中的具体内容。王某某认为自己平时身体并无大碍,便口头回复“身体健康”,并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名确认。投保后,王某某按期缴纳了首期保费。
2023年,王某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发现血压偏高,随后前往医院进一步检查,被诊断为高血压病,医生建议其长期服药控制。王某某遵医嘱规律服药,血压控制平稳,日常工作和生活并未受到明显影响。2024年,王某某在一次夜间加班后回家途中,突发心源性猝死,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在处理完后事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要求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二十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时,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后的部分门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两年内曾因头晕不适就诊,病历记载有“血压偏高”字样。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血压异常情况,属于“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公司承保决定,遂向家属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仅退还了部分保险费。
家属收到拒赔通知后,感到十分困惑和委屈。王某某的妻子张某甲表示:“我们一直以为买保险就是买个安心,先生生前身体一直挺好的,只是血压有点高,医生都说按时吃药就行,怎么就变成骗保了?保险公司说拒赔就拒赔,我们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在亲友的提醒下,张某甲开始四处咨询,最终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遂带着相关材料前往律所咨询。
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待了张某甲,在仔细翻阅了保险合同、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理赔拒赔通知书以及王某某历年的就诊记录后,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疑点。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未告知的“血压偏高”情况,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围绕上述争议,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询问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即“询问告知主义”。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投保时仅以口头形式简单询问,未逐项填写健康告知问卷,也未就“血压异常”等具体健康指标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王某某基于自身认知,认为“血压偏高”并非需要特别告知的严重疾病,其未告知行为并非故意隐瞒。
第二,王某某未告知的“血压偏高”情况与本次身故原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虽然高血压是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之一,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在投保时已知晓自身患有足以影响承保的严重疾病,也未能证明该“血压偏高”情况与猝死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阶段即调取了相关就诊记录,其最迟应于2024年理赔申请时即知晓所谓“未如实告知”事由,但其作出拒赔及解除合同决定的时点需仔细核查是否超出了三十日的法定期限。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指导张某甲及其家属全面收集并整理了以下证据:一是保险合同、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等投保文件,用以证明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及投保人的告知情况;二是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及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其“血压偏高”情况轻微,且长期控制良好,并非故意隐瞒的重大疾病;三是王某某的工作证明、加班记录及同事证言,用以证明其猝死与工作劳累等因素相关,而非单纯因未告知的疾病所致;四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及投保过程的录音录像(如有),用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询问义务。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坚持“未如实告知”的抗辩思路,并可能主张王某某的血压异常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针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保险行业关于高血压核保的通用标准,以及同类案件法院的裁判观点,以论证“血压偏高”在实务中并不必然导致拒保或加费,保险公司此举属于滥用合同解除权。
在完成证据准备后,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张某甲等人向法院提起了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公司的解约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二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血压异常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我方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首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投保时未尽到逐项询问义务,投保人基于一般认知未主动提及“血压偏高”,不构成故意隐瞒;其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血压偏高”情况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再次,保险公司在知晓解约事由后是否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存在重大疑点,其解约行为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王某某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是否合法。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部分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未尽到充分的询问义务,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未告知的“血压偏高”情况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成立,应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一百二十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至此,这起历时近一年的寿险拒赔纠纷,以家属全额获赔一百二十万元保险金而告终。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甲眼含泪光地对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先生走了,保险公司又说我们不诚信,我们百口莫辩。是你们一点一点帮我们把证据找齐,把道理讲清楚,最后让法院还了我们一个公道。这笔钱不仅是对我们的经济补偿,更是对先生的一份交代。”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正面临保险拒赔的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的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耐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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