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40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最常遭遇的困境是什么?不是身体的疼痛,而是用人单位的态度转变——受伤前是“好员工”,受伤后却成了“麻烦”。当单位以“非工伤”“操作失误”“已私下解决”等理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拒绝支付赔偿时,劳动者往往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与待遇申领,但现实中,不少单位却选择推诿甚至拒赔。
面对单位拒赔,劳动者并非无能为力。在广东,泽良工伤律师以专业法律手段,成功帮助一名在物流企业工作的职工突破单位拒赔困局,最终获赔46万余元,让法律的天平回归公正。
当事人赵某某是广东某物流企业的搬运工,2024年3月,赵某某在日常搬运货物过程中,因货物堆叠不稳倒塌,被重物砸中腰部,当即疼痛难忍,无法站立。同事紧急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赵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
赵某某住院期间,其家属多次联系用人单位,希望单位能协助申请工伤认定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然而,单位负责人却以“赵某某是自己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配合任何工伤认定事宜,甚至对赵某某的伤情不闻不问。赵某某的医疗费已花去数万元,后续康复费用更是无底洞,家庭经济压力骤增。
无奈之下,赵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工伤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赵某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单位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如何推进工伤认定与赔偿程序。
对方主张赵某某受伤系其自身操作失误所致,单位无过错,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勤恳工作多年,受伤后单位不仅不闻不问,反而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自己躺在病床上还要为医疗费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
泽良工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关键突破点有三:
第一,锁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三要素。赵某某受伤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且系因搬运货物这一工作职责所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单位所谓“操作失误”的抗辩,在法律上并不能否定工伤性质。
第二,收集并固定核心证据。律师指导赵某某家属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同事的证人证言,证实赵某某受伤时正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非单位所称的“操作不当”。
第三,预判单位可能拖延策略,提前启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由于单位拒绝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泽良工伤律师指导赵某某家属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避免因单位不配合而延误认定时机。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单位果然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受伤与工作无关。泽良工伤律师向人社部门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援引相关法规及类似判例,论证赵某某受伤属于工伤。最终,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随后,赵某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工伤待遇赔偿阶段,单位再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泽良工伤律师果断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在仲裁庭上,律师详细列明赵某某依法应享有的各项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46万余元。
仲裁庭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泽良工伤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单位支付赵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6万余元。单位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泽良工伤律师继续代理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单位最终服判,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赵某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单位一直不理我,是律师一步步帮我走完了所有程序,让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本案是广东地区工伤维权中单位拒赔的典型缩影。泽良工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无论单位是否配合,都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伤赔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
泽良律师事务所深耕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工伤法律纠纷解决,专注为工伤职工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如有工伤维权需求,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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