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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26年工伤维权专业律所榜单:泽良律所破解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难题,助力获赔近百万元
2026-09-01      86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是劳动者维权路上最复杂的法律难题之一。当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又对肇事方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两套赔偿体系如何衔接?能否同时主张、双重获赔?这是许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最困惑的问题,也是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最容易设置障碍的环节。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或主张赔偿项目应相互抵扣,导致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中,广州市某物流企业驾驶员张某甲即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重伤,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泽良律所工伤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竞合难题,助力获赔近百万元。


2024年11月的一个清晨,广州市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张某甲像往常一样驾驶货车前往公司指定的配送点。张某甲在该公司工作已有三年,但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当日7时40分许,张某甲驾车行至广州市白云区某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轿车拦腰撞击,张某甲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张某甲多发肋骨骨折、脾脏破裂、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仍需长期康复,医疗费用已超过二十万元。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家属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希望公司协助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医疗费用。然而公司负责人却表示,张某甲是“临时雇佣”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是第三方造成的,应当由肇事方赔偿,公司没有责任。面对公司的冷漠态度,张某甲一家陷入绝望——肇事方王某虽负全责,但其车辆保险赔付额度有限,且王某本人经济状况不佳,赔偿迟迟无法到位。张某甲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受伤后收入中断,高额医疗费、康复费让这个普通家庭不堪重负。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甲的妻子在网上看到泽良律所工伤团队的普法文章,了解到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双重赔偿的法律规定,遂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通了咨询电话。泽良律所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初步判断本案存在两个核心难点:一是张某甲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障碍;二是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时,如何确保张某甲获得足额赔偿而不被公司或保险公司“抵扣”。经过深入沟通,张某甲家属决定委托泽良律所全权处理此事。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第一,张某甲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决定其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第二,在已向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相应扣减。针对第一个问题,泽良律师指导张某甲家属收集了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排班表、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张某甲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针对第二个问题,泽良律师梳理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医疗费外,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并行不悖。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首先代理张某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庭上,公司代理人仍坚持双方是劳务关系,但泽良律师出示了张某甲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并援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论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全部要件。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裁决确认张某甲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泽良律师再次代理应诉,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关系确认后,泽良律师迅速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经交警认定张某甲无责任,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甲构成八级伤残。在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泽良律师一方面代理张某甲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仲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同步协助张某甲家属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赔偿进行协商。


仲裁过程中,公司再次提出抗辩,认为张某甲已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抵扣。泽良律师当庭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后,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医疗费用除外。据此,除医疗费外,张某甲依法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


仲裁委完全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法律意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甲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六十八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泽良律师再次代理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项目。与此同时,泽良律师协助张某甲家属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另行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三十余万元。两案合计,张某甲最终获赔近百万元,远超其受伤前的预期。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张某甲的妻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们根本不知道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同时赔,更不知道公司不签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是泽良律师一点一点教我们收集证据,陪着我们走完所有程序,我们才能真正拿到这笔救命钱。”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既属于工伤,也属于第三人侵权,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双重赔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遇类似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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