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66 在建筑行业,工人受伤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往往卡在第一个环节——劳动关系认定。由于建筑工地层层转包、分包,工人常常直接受雇于包工头而非建筑公司,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维权陷入僵局。这样的困境,不仅发生在绍兴,也是全国建筑工人普遍面临的难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为建筑工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如何锁定责任主体,仍是难点。今天,我们讲述的正是这样一起发生在绍兴的案例。
2023年6月,绍兴市某建筑工地上,木工赵某某在搭建模板支撑架时,因脚手架扣件突然崩脱,不慎从约三米高处坠落,背部重重撞在下方钢管上。赵某某当即感到腰部剧痛、无法站立,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赵某某胸椎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
赵某某是绍兴本地人,经老乡介绍,于2023年3月进入该工地工作,受雇于包工头孙某,每日工资按日结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发后,包工头孙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便以“赵某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伤”为由,拒绝承担后续赔偿责任。赵某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因无法提供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而被驳回。
面对工伤认定被拒、赔偿无门的困境,赵某某一家心急如焚。赵某某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受伤后不仅无法工作,还需长期康复治疗,家庭经济陷入困难。在多方打听后,赵某某的家属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突破劳动关系认定这一前置障碍。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赵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孙某主张,赵某某系其个人雇佣,与建筑公司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孙某自身并无赔偿能力。
泽良工伤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首先,律师前往工地现场,拍摄了工地围挡上的施工信息公示牌,确认了总承包单位名称;其次,调取了赵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工资虽由孙某个人账户发放,但资金实际来源于建筑公司;此外,律师还走访了工地其他工人,获取了多份证人证言,证实赵某某系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接受公司管理。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赵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同时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仲裁阶段,建筑公司辩称,赵某某系孙某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泽良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出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孙某,孙某聘用的赵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采纳了律师意见,确认赵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随后,人社部门依法认定赵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某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在赔偿协商阶段,建筑公司仍试图以“赵某某操作不当”为由降低赔偿数额。泽良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指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自身的一般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最终,在劳动仲裁及法院调解下,建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赵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二十余万元,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赵某某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谢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赵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遭遇的建筑工人提供了维权范本。泽良律师事务所深耕工伤领域,累计处理超万起案件,熟悉各地裁判规则,能够精准突破工伤认定难点,为劳动者争取最大化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工伤维权困境,欢迎拨打咨询热线 0592-5973521,泽良工伤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支持。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