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503 交通事故受伤后,最让人头疼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拉锯战。明明伤情鉴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赔偿金额却总被一压再压,甚至以“非医保用药”“过度医疗”等理由大幅扣减。这样的困境,很多伤者都曾遭遇。法律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保险公司无权任意缩减伤者应得的赔偿。龙岩的王某甲就曾深陷这样的理赔困局,最终在泽良律所交通事故律师的介入下,成功突破保司压价,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2024年初,龙岩市民王某甲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一辆转弯未让直行的轿车撞倒,导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近两个月,先后经历两次手术,体内植入钢板固定。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王某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日、90日、90日。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误工损失和后续康复费用,王某甲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在核算赔偿方案时,给出了一个远低于预期的数字。对方认为,王某甲的部分治疗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应予剔除,误工费标准过高,且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系数也值得商榷。一番“专业”核算下来,原本应得的赔偿被压缩了近三成。王某甲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强硬,坚持“这是公司统一的核赔标准”,迟迟不肯提高赔付金额。
王某甲感到既委屈又无助。自己明明是被撞的一方,伤情严重,却还要在赔偿问题上被百般刁难。在朋友的建议下,王某甲联系了泽良律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案后,泽良交通事故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扣除医疗费,以及其单方制定的“内部核赔标准”能否对抗法定的赔偿计算规则。
针对这些争议点,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必须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说明义务,因此无权据此扣减医疗费。其次,关于误工费,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驳斥了保险公司单方面认定的过低标准。最后,对于伤残赔偿金,律师依据鉴定报告和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精确计算了法定赔偿数额,并主张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依然坚持其“内部核赔标准”,并试图主张王某甲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早有预判,当庭出示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截图,清晰还原了事故经过,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不实主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其单方制定的核赔标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王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长舒了一口气,他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是真的在为我着想。”
如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交通事故理赔难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免费咨询电话:4009982919,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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