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54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然而,鉴定时机的选择、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标准的适用等环节,常常成为保险公司或责任方质疑的重点,导致伤者面临“鉴定白做、赔偿缩水”的困境。本案中,杭州的赵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在伤残鉴定环节遭遇对方强烈质疑,但泽良律所交通律师通过精准把握鉴定时机、补强证据链,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六十余万元的赔偿款。
2024年3月的一个傍晚,杭州的赵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至某路口时,被一辆右转的轻型货车撞倒。事故导致赵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经医院抢救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行走困难。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
赵某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但左腿仍无法正常负重,医生建议其进行长期康复训练。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康复费和因伤误工造成的收入损失,赵某一家陷入困境。货车司机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态度消极,仅同意按较低标准赔付,且对赵某提出的伤残赔偿金不予认可。
赵某经人介绍找到泽良律所。泽良交通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伤残鉴定:赵某伤情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何时进行鉴定最合适、鉴定结论能否被法院采纳。对方(保险公司)主张赵某伤情未稳定,鉴定时机不成熟,且质疑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意图推翻伤残鉴定结论,从而降低赔偿数额。
赵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腿都这样了,他们还说不够伤残,那我这伤是不是就白受了?”泽良律师耐心安抚赵某,并迅速展开专业分析。
泽良交通律师团队从三个关键点切入:一是鉴定时机的把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但“治疗终结”并非绝对等待所有症状消失,而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赵某虽仍在康复,但骨折愈合已达到稳定期,符合鉴定条件。二是鉴定机构的选择。律师指导赵某选择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且在法院系统备案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程序合法合规。三是证据链的构建。律师指导赵某系统整理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资料、康复费用票据等,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以增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泽良律师早有预判,提前准备了赵某的康复记录、专家咨询意见等材料,论证原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鉴定结论,认定赵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确保款项及时到位。
赵某在拿到赔偿款后感慨:“泽良律师不仅帮我解决了鉴定难题,还让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真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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