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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婚姻家事律师破解隐匿房产困局,助力获赔百万元
2026-09-02      61     

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制度设计,却常被一方利用为转移财产、制造债务的“窗口期”。当夫妻一方在冷静期内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维权?法律对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又持何种态度?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制依然存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本案中,厦门某企业高管王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一套婚后购置房产低价出售给案外人,并主张售房款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泽良婚姻家事律师通过调取交易流水、还原资金走向、锁定恶意串通证据,最终助当事人李某在诉讼中成功追回售房款及相应增值利益,合计获赔一百余万元。


当事人李某,女,厦门市人,与王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并在厦门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登记于王某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初,因王某某长期应酬不归、沟通渐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双方于当年3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冷静期开始后不久,李某偶然发现王某某频繁与某房产中介联系。经查询,她震惊地发现,登记于王某某名下的那套婚后房产,已于冷静期第17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市场价约280万元,成交价仅180万元)出售给了王某某的表弟张某甲。李某随即质问王某某,王某某却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出资首付,且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其个人经营债务,与李某无关。


李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怎么也没想到,本是为了好聚好散而选择的协议离婚,竟成了对方转移资产的“掩护所”。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明显不公,却又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主张权利。在朋友推荐下,她来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向律师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并主张售房款已用于个人还债,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售房款及其增值部分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与证据固定工作,确立了三大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恶意串通”事实。律师发现,买受人张某甲系王某某表弟,且购房款支付时间与王某某所谓“还债”时间高度吻合,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该房产的网签记录、评估报告及同小区近期成交价,证明交易价格显著异常,足以推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某利益的嫌疑。


第二,追踪售房款资金流向。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在冷静期前后的交易明细,发现180万元售房款到账后,仅隔一日便分多笔转出至数个陌生账户。经逐一比对,其中两笔共计120万元的转账,收款方竟为张某甲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资金在短时间内又回流至王某某关联账户。资金闭环的发现,直接击破了王某某“用于还债”的谎言。


第三,援引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冷静期并非婚姻关系解除的节点,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均构成无权处分;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则该处分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完整保留了离婚登记申请回执、冷静期起算日期记录、房产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王某某与张某甲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双方过往关于房产归属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律师申请法院对王某某及张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防止资金进一步转移。


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对方可能以“房产系个人财产”“售房款已用于共同债务清偿”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首付款来源凭证、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及公司经营账目,以证明该房产虽登记于王某某个人名下,但首付及后续按揭均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包括售房款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王某某坚持主张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并提交了一份模糊的“借款协议”复印件。我方律师当庭指出该协议无实际资金往来凭证佐证,且与银行流水显示的“资金回流”事实明显矛盾,申请法院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同时,律师出示了资金闭环转账记录,指出所谓“还债”实为虚构,款项最终仍回到王某某控制之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王某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且买受人张某甲系其亲属,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结合资金回流事实,足以认定该处分行为存在恶意,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擅自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扣除已查明的合理共同债务后,剩余约一百一十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王某某向李某支付折价款五十五万元;同时,因王某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长舒了一口气。她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的婚姻家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冷静期里发生的事,让我一度对法律失去了信心,是律师一点点帮我理清思路、找回公道。结果不仅让我安心,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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