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64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最尖锐、最复杂的争议焦点。婚前一方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或是父母出资购房,这些情形下房产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比例的认定、增值部分的计算,常常让当事人感到困惑与无助。
法律的核心原则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既要尊重出资事实,也要兼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在福州,王某某就因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陷入困境,最终在泽良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突破了对方关于出资混同的抗辩,争取到了八十余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王某某是一名在福州工作的普通企业职员。2015年,他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某的父母出资支付了福州一套房产的首付款,婚后,该房产的贷款由王某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几年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该套房产。
李某在诉讼中主张,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一半的房产价值。而王某某则认为,房产的首付款是其父母出资,属于个人财产,且婚后还贷主要来源于其个人工资,因此李某无权主张过多份额。双方争议激烈,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父母辛苦积攒的血汗钱不应被轻易分割,但又不知如何有力地证明出资事实和还贷来源。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婚前父母出资首付的性质认定,以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计算方式。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其父母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首付款来源于其父母,且发生在婚前,应认定为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出资。其次,律师仔细核对了婚后还贷的银行流水,发现还贷资金虽部分来源于王某某的工资卡,但该账户与家庭生活开支混同,对方很可能以此主张出资混同。为此,律师指导王某某整理了工资收入明细、家庭日常开支记录等,试图厘清还贷资金的真实来源,并向法庭阐明,即便存在部分混同,也不应影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事实,而应在具体分割比例上予以体现。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的代理律师果然提出了出资混同的抗辩,主张婚后还贷均来源于王某某的工资,而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还贷部分应全部视为共同出资。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王某某的工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用于还贷系履行家庭义务,不能简单等同于对房产的个人出资;同时,首付款作为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其在房产价值中的占比应当予以充分考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系王某某婚前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王某某对李某进行补偿。关于补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了首付款占比、共同还贷金额、房产市场增值情况以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最终判决王某某支付李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这个结果相较于李某最初主张的一半份额,为王某某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王某某在收到判决后感慨地说:“一开始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是泽良的律师一点一点帮我理清思路,把那些复杂的账目算得清清楚楚,最后的结果让我心里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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