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67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最棘手、也最伤感情的环节。尤其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一旦婚姻走到尽头,这笔出资究竟算借款还是赠与?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这些争议不仅关乎财产归属,更直接决定了一个人离婚后能否有安身之所。
法律上,判断父母出资的性质,关键在于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现实中,很多家庭碍于情面,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转账备注,导致争议发生时各执一词。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正是这样一起发生在福州的真实案例——女方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男方主张这笔钱是共同债务,女方在泽良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厘清出资性质,保住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福州的林某(女方)与陈某(男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小两口看中了福州一套总价约二百八十万元的商品房。由于夫妻二人积蓄有限,林某的父母便主动提出资助一部分购房款。随后,林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共支付了一百八十万元作为购房首付,剩余款项由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房产最终登记在林某与陈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起初,小两口感情尚好,日子过得也算安稳。但好景不长,随着孩子出生,家庭琐事增多,夫妻二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争吵不断。2023年初,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本身,林某并无异议,真正让她无法接受的是陈某对房产分割的态度。陈某主张,林某父母出资的一百八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从房产价值中扣除偿还给林某父母,剩余部分再由双方平分。这样一来,房产扣除债务后的净值大幅缩水,林某能分到的份额寥寥无几,甚至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
面对陈某的主张,林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不明白,明明是父母心疼自己才出资购房,怎么到了离婚时,这份疼爱反而成了一种负担?她更担心,如果这笔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仅要失去房子,还要背负沉重的债务压力。
走投无路之下,林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听完林某的讲述后,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父母出资的一百八十万元,法律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只赠与林某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展开了深入分析,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第一,关于出资性质的认定。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林某父母出资时并未与夫妻二人签订任何借款协议,转账时也没有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且事后从未向夫妻二人主张过还款。因此,从法律形式和客观行为上判断,这笔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
第二,关于赠与对象的判断。泽良婚姻家事律师进一步分析,虽然法律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本案存在一个特殊细节:林某父母出资时,曾通过微信与林某明确表示,这笔钱是给女儿安家用的,希望她能在婆家有底气。这一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只赠与林某个人”,但结合出资的背景和父母的真实意愿,可以合理推断其赠与对象具有特定性。
第三,关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指导林某系统整理了父母转账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关键证据,并就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林某父母出庭作证。同时,律师还指导林某梳理了婚后家庭开支的承担情况,用以证明夫妻二人并未因购房而对外负债,进一步佐证出资的赠与性质。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出资性质展开了激烈交锋。陈某坚持认为,林某父母出资时,林某曾口头表示“这钱以后会还”,因此应认定为借款。对此,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当庭反驳:陈某并未提供任何书面借据或还款承诺,仅凭单方陈述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同时,律师指出,如果真如陈某所言是借款,为何婚后数年夫妻二人从未向林某父母偿还过分毫,林某父母也从未催讨?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父母出资时未与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该笔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关于赠与对象,法院结合林某父母的当庭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该赠与系基于父母对女儿的个人关爱,且赠与意思表示明确,故应认定为对林某个人的单方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陈某离婚,诉争房产归林某所有,林某仅需向陈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林某长舒了一口气。她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保住了房子,更让我在婚姻的废墟上,有了重新开始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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