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453 “既往症免责”是医疗险和重疾险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保险公司引用既往症条款拒赔时,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应当就“投保前已患病”“与本次出险存在关联”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投保前已确诊,则不得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更关键的是,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的病史,保险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承保,事后就不能再拿这段病史反悔拒赔——否则如实告知制度将形同虚设。泽良律所在山东省济南市代理的一起结直肠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溃疡性结肠炎属既往症”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追回28万元医疗费用。
案情描述
济南的钱大姐,49岁,在社区做会计,工作细致,为人本分。2020年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她确实有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史,投保时健康告知如实填写了“慢性肠炎”并附上历年复查记录,保险公司审核后正常承保,未作任何加费或除外约定。2025年初,钱大姐便血加重,肠镜发现直肠肿物,病理确诊直肠腺癌,随即行根治手术并接受辅助化疗,自费医疗费用28万元。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您的直肠癌与投保前已存在的溃疡性结肠炎直接相关,属于合同约定的‘既往症’免责范围,我司不予赔付。”钱大姐又气又委屈:投保时她如实告知了肠炎病史,复查记录一并递交,保险公司照常收了保费,如今癌症却和十几年的老肠炎扯上关系,说不赔就不赔,那当初告知还有什么意义?经病友介绍,她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前如实告知且正常承保的慢性病史,与多年后确诊的癌症之间是否存在保险法意义上的直接关联,保险公司能否仍以该病史为由主张既往症免责。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保险原理看,钱大姐投保时已如实告知肠炎病史并附复查记录,保险公司在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承保,说明该病史已被纳入承保风险的考量范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保险人不得在承保后再以该已告知病史为由解除合同或拒赔,既往症免责条款的适用对象是“未告知”的既往疾病,而非投保人已经如实披露的病史;2. 从医学证据看,溃疡性结肠炎虽是结直肠癌的危险因素之一,但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直肠癌“系既往症所致”,须举证证明钱大姐投保前已存在癌变或癌前病变,而投保前的历次肠镜仅提示慢性炎症,并无异型增生或癌变记录,保险公司对此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3. 即便适用既往症条款,其免责范围应限缩解释为“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本身及其直接并发症”,直肠癌属于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不属于既往症范畴。4. 从保险原理看,保险人基于对风险的整体评估决定承保并收取保费,投保人如实告知后即产生合理的合同信赖,保险公司不得在收取多年保费后推翻自己已经认可的风险判断。泽良律师指导钱大姐收集了历次肠镜报告与病理记录、投保健康告知书及附件、历年保费缴纳凭证、手术病理报告等证据,形成“告知完整—承保明知—新发疾病”的完整论证链条。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就“既往症与癌症因果关系”的争议准备了医疗文献论证。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钱大姐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钱大姐支付了28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钱大姐说:“投保时我该说的都说了,保费一分没少交,真得病了保险公司却说我的老肠炎‘连累’了癌症。泽良律师把投保记录往前一摆,保险公司自己都说不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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