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3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在建筑行业常因工地的封闭式管理而边界模糊,保险公司则往往抓住“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的字眼拒绝赔付团体意外险。然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责任范围条款若未将保障限定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保险公司便不得在理赔时自行附加限制;主张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以一句“下班了”免除全部义务。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山东省济宁市代理的一起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宿舍、属非工作时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0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济宁某建筑工地,承建方为全体工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50万元。2024年6月的一天夜里,住在工地活动板房宿舍的木工老纪起夜时,因过道地面湿滑、照明不足,一脚踩空从二层铺位摔下,头部重重撞在铁架床角上,颅脑重伤,送医后抢救数月,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严重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老纪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宿舍内、非工作时间,不属于工作场所与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我司不予赔付。”老纪在工地干了六年,吃住都在工地,出事那天身上还穿着工装。家属想不通:人住在工地的宿舍里、伤在工地的管理区域内,怎么一句“下班了不算”就没了保障?经工友介绍,家属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工人住宿于工地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非工作时间”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挡箭牌。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条款文义看,案涉团体意外险保单对保险责任的约定为“意外伤害”,通篇并无“须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限制字样——将保障范围限定在上班打卡时段内,是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自行附加的条件,属于对自身格式条款的单方扩大限缩,没有任何合同依据;2.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即便认为保单对保障范围的表述存在模糊之处,该条款也系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不能任由保险公司选择最窄的口径推卸责任;3. 从事实层面看,活动板房宿舍由承建方搭建并统一管理,属于建筑工地管理区域的组成部分,老纪居住其间既是工程用工安排的延伸,也与工地对宿舍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直接相关——过道湿滑、夜间照明不足,正是工地管理环节的缺陷,老纪因此摔伤,与工地这一整体的联系清晰可辨,事故发生地与管理责任均未脱离“工地”范畴;4. 从举证责任看,保险公司主张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援引的合同条款并未作出“时间加场所”的双重限定,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5. 从意外定性看,起夜摔倒系突发、外来、非本意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任何免责情形,老纪的伤残后果客观真实,完全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泽良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团体意外险保单与条款全文、工地宿舍管理制度与现场照片(湿滑地面、照明设施情况)、事故当天的出警与送医记录、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并梳理了同类建筑行业宿舍事故案件的裁判观点。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团体意外险责任范围争议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纪家属启动法律程序主张理赔。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3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纪的儿子说:“我爸吃住都在工地,伤也是在工地宿舍受的,保险公司却说‘下了班就不算’。泽良律师把保单翻给我们看——合同里根本没写‘只在上班时间赔’,那是保险公司自己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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