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7 交接班、巡检、收尾等“边缘时段”的事故,是团体意外险争议的高发区。保险公司惯常以打卡时间为界,把发生在正式班次前后的履职行为划出保障圈。然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处于实际在岗履职状态为实质标准,考勤记录只是企业管理的表现形式,不能否定员工受工作安排从事岗位行为的事实;条款含义存在模糊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山东省潍坊市代理的一起纺织车间传送带绞伤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下班后”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5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潍坊的孙大姐,44岁,在一家纺织厂挡车车间做了十几年挡车工。2024年,厂里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50万元。同年10月的一个白班与夜班交接时段,孙大姐按车间规定提前到岗,与当班同事交接设备运行状态,她俯身查看传送带运转情况时,衣袖瞬间被卷入传送带,右臂被高速绞伤,送医后因伤情过重,右前臂截肢,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后,孙大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经核查,事故发生时距您正式接班时间还有约二十分钟,属于前一班次的收尾时段,且您并非当班操作人员,事故不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范围内,我司不予赔付。”孙大姐躺在病床上欲哭无泪:交接班是厂里三班倒的铁规矩,提前到岗查看设备更是班长的明确要求,干了十几年的活,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不在工作时间”?经同乡介绍,她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接班时段的履职行为,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保障的“工作时间”,打卡时间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履职事实看,纺织企业实行三班倒连续生产,交接班是岗位职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提前到岗、清点设备、查看运行状态,是班长对孙大姐的明确工作安排,事发时她已进入车间工作区域、正在接触运转中的生产设备,处于实实在在的在岗履职状态,事故恰恰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之内;2. 从认定标准看,“工作时间”的实质是劳动者受工作安排提供劳动的过程,考勤打卡只是企业管理的技术手段,以“距正式打卡还有二十分钟”否定孙大姐受命履职的事实,是以管理形式替代履职实质,于情于理都说不通;3.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案涉保单对“工作时间”的界定存在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机械地以打卡时间划线的理解不能成立;4. 从举证责任看,保险公司主张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车间排班、班长指令与考勤记录恰恰证明孙大姐处于履职状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与在案证据明显相悖;5. 从保障目的看,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风险,交接班、提前到岗本就是连续生产岗位的常态化履职行为,若此类情形被排除在保障之外,意外险的保障功能将形同虚设。泽良律师指导孙大姐收集了交接班管理制度、车间排班表、班长安排工作的通讯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在场工友的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与设备运行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履职证据链。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交接班时段事故争议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孙大姐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孙大姐支付了35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孙大姐说:“提前二十分钟到岗看设备,是班长交代的活,保险公司却说我‘没到点不算上班’。泽良律师把班长的安排和考勤记录摆出来——干着厂里的活,就是厂里的人,这还能赖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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