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20 温州鹿城大量小微加工企业,发生工伤之后,企业经常不按照受伤前原工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且自行缩短休养时间。很多劳动者不清楚停工留薪期不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需要结合病历、出院医嘱综合确定。本案由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温州分部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在鹿城区某小型加工企业从事冲压岗位,无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经营者私人微信转账发放,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作业当中设备挤压,手臂发生粉碎性骨折,进行钢板内固定手术。医院出院医嘱明确建议较长休养周期。事故发生后企业只垫付部分医疗费。企业单方面认定停工留薪期只有两个月,并且按照温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待遇,远低于当事人受伤之前实际收入。企业还提出,操作过程工人自身有疏忽,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当事人和企业多次交涉无果,委托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温州分部。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标准。企业有很大主观随意性,自行缩减休养月份,压低工资基数。
第二,没有劳动合同,需要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无社保,全部待遇需要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企业引用操作疏忽,试图适用过错扣减,混淆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
办案处理过程
团队整理全部微信工资转账记录、车间作业记录、医嘱、出院小结。先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阶段驳斥劳务关系抗辩,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工伤十级。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完整主张医疗费、后续手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庭审当中,针对停工留薪期,结合多次医院建休医嘱,阐述停工留薪期应当结合伤情客观恢复需要,而不是由企业单方决定。同时释明工伤无过错责任,普通操作瑕疵不能减轻单位工伤赔偿责任。仲裁委采信主要代理意见,裁决企业承担全部工伤待遇。企业不服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仲裁主要判决,后续企业履行赔偿。
法律要点解析
停工留薪期是按照劳动者受伤之前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发放,不是最低工资;期限参考医疗机构的建休意见,结合伤情,不是企业单方面口头决定。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操作失误,不会让劳动者分担工伤损失。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单位全额承担。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待遇中争议频率最高的项目之一。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出院医嘱和建休建议综合确定,不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指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包括绩效、津贴、加班费等组成部分,不是最低工资。实务中企业常见的做法是把停工留薪期压缩到两三个月,按最低工资发放,劳动者可以收集医院建休医嘱、出院小结、复查记录,证明实际需要休养的时长,通过仲裁主张差额。此外,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冲突,前者是受伤休养期间的工资替代,后者是伤残等级确定后的一次性补偿,两项都要主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都由单位自行承担,不能以没交社保为由免除责任。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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