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347 漳州龙海沿海渔排海上作业人员众多,用工模式松散,很多经营者认为海上渔排干活都是劳务雇佣,发生受伤不属于工伤。本案例由泽良律所漳州分所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长期在龙海沿海某渔排从事海上养殖作业,受渔排经营者日常管理安排出海作业,按月结算劳动报酬。海上作业时不慎跌落海里受伤,多处骨折。渔排经营者主张双方只是海上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只愿意给少量人道主义补偿。当事人自行咨询,被告知渔排个体经营主体,需要先确认用工法律关系,委托泽良律所漳州分所。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海上渔排个体经营,区分劳务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直接决定能不能走工伤。
第二,海上作业,证据留存条件差,缺少书面用工材料。
办案处理过程
办案团队梳理福建本地裁判口径:个体工商户的渔排经营者,如果是长期、固定招用劳动者,接受经营主体管理,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可以构成劳动关系,符合工伤受理条件;短期临时出海帮工属于劳务。
指导当事人收集:出海作业排班沟通微信记录、报酬结算聊天记录、海上作业现场照片、全部就医病历、协商赔偿录音,固定工友证言。
提起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经营者坚持海上干活属于劳务帮工。代理律师结合长期固定用工、接受管理、按月发酬等事实,论证劳动关系成立。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之后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工伤十级。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经营者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企业不服起诉,一审维持仲裁结果,后续履行赔偿。
法律要点解析
海上渔排、水产养殖个体经营,不等于全部都是劳务。判断核心:是否长期固定用工,是否接受经营主体管理,报酬结算模式。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定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应当缴纳工伤保险。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渔排、水产养殖等沿海特色产业的用工工伤问题,核心是劳动关系认定。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定用人单位,长期固定招用劳动者、按月发放报酬、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的,构成劳动关系,符合条件应当认定工伤;偶尔短期雇佣、按次结算的临时帮工,属于劳务关系,受伤后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径。两类路径的赔偿标准差异明显: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待遇项目完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身损害则要划分过错比例,劳动者自身过失可能扣减赔偿。海上作业环境特殊,证据留存条件差,劳动者要尽量保存:老板安排出海作业的聊天记录、报酬结算记录、作业现场照片、就医材料。发生事故后,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经营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不能以海上活都是劳务为由推脱。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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