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329 衢州某装修工地,老郑做油漆工十年。2023年2月的一天下午,他站在移动脚手架上刷墙,脚下轮子突然滑动,架子倾倒,他从两米多高的地方摔下来,骨盆着地。送医后诊断为骨盆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卧床三个月。出院后,单位负责人一直说“好好养伤,赔偿的事公司会处理”,老郑信了。谁知这一等,就是一年多。
单位变脸:“已经超过1年时效了,法律帮不了你”
老郑恢复后仍不能久站,骨盆里打着钢板,走快了就疼。他一次次找单位,负责人从“会处理”变成“再等等”,最后干脆说:“工伤申报期是一年,早过了,法律帮不了你,你自己认了吧。”老郑不懂法律,只记得当初是单位让他等的。找到泽良律师时,他攥着一年前单位写给他的“协商承诺书”,问:“是他们让我等的,这超期的账也能算在我头上吗?”
锁定单位过错,申请时效依法扣除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可抗力或者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承诺协商处理等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单位承诺协商,是单位耽误了时间,不是老郑。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单位出具的书面协商承诺;二是双方多次沟通的微信记录和通话录音;三是工地出入证和考勤记录;四是事发现场照片;五是目击工友证言;六是医院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据把“单位拖延”的事实钉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6月,泽良律师向衢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单位承诺协商导致延误的证据。单位抗辩称申请已超1年时效。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老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予认定工伤;申请期限因单位承诺协商而扣除,未超过法定时效。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老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超期不失效,八级伤残全额获赔
泽良律师为老郑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取内固定手术费。仲裁阶段,单位仍以超期为由拒绝赔偿。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单位未依法在30日内申报,又以协商承诺拖延,耽误的时间依法扣除,老郑的申请完全合法。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余万元。老郑说:“我等了一年多,差点就放弃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衢州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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