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327 台州某公司仓库,小王做搬运工,入职第三天,还在试用期。2024年5月的一个上午,他在仓库搬货时,身旁的金属货架突然倒塌,成箱的货物劈头盖脸砸下来,把他压在下面。工友七手八脚把他扒出来送医,诊断为右股骨骨折,行髓内钉内固定手术。小王躺在病床上,人事打来电话,第一句不是问伤情,而是告诉他:试用期还没转正,不算工伤。
公司推诿:“你还在试用期,还没正式录用,不算工伤”
小王手术后右腿不能承重,要卧床三个月。他家人去公司讨说法,人事经理说:“他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还没正式生效,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试用,出了事不算工伤,医药费我们可以人道主义地出一点。”小王的母亲当场哭了出来。找到泽良律师时,小王躺在病床上,问:“我就因为晚入职几天,被砸断了腿就没人管吗?”
锁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员工同样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工伤。试用期不是单位的挡箭牌。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录用通知书和入职登记表;二是试用期工资发放记录;三是仓库排班表和打卡记录;四是事发当日的仓库监控视频;五是货架倒塌的现场照片;六是参与抢救的工友证言;七是医院的急诊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据链把试用期劳动关系的每一个环节都固定下来。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7月,泽良律师向台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抗辩称小王尚在试用期,劳动关系不成立。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小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予认定工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小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试用期与正式工同等标准
泽良律师为小王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一年后取髓内钉的后续手术费。仲裁阶段,公司又辩称试用期工资低,赔偿应按试用期工资折算。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小王的工伤待遇适用统一的法定标准,不因试用期而降低;公司未依法参保,应全额承担。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余万元。小王说:“我以为试用期不算数,原来从上班第一天起,法律就站在我这边。”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台州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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