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353 丽水某工厂,老林白天在一家工厂做普工,晚上到另一家工厂兼职装卸工,已经干了大半年。2024年5月的一个深夜,他在夜班装卸时,叉车卸下的一根原木突然滚动,重重砸在他的右肩上。老林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肩袖损伤,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受伤后的索赔之路,比他的两份工作还要折腾。
工厂推诿:“你白天有工作,我们是兼职,跟你没劳动关系”
老林出院后右臂抬不起来,连穿衣都要老伴帮忙。他找夜班工厂的负责人,对方说:“你白天有正式工作,我们这儿是兼职,你们这种打双份工的,跟工厂没有劳动关系,出事了别找我们。”老林想不通,自己每晚按时到厂里装卸,凭力气吃饭,怎么一出事就什么关系都没有了。找到泽良律师时,他左手托着右臂,问:“我晚上干的活,就不是活了吗?”
锁定多重劳动关系,兼职工伤同样认定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只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属业务组成部分,即构成劳动关系;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夜班工厂就是老林的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其受伤应予认定工伤。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夜班工厂的排班表和考勤记录;二是每月发放夜班工资的转账记录;三是工作服和装卸工具领用记录;四是事发当晚的监控视频;五是叉车司机和在场工友的证言;六是医院的急诊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据链完整,兼职关系坐实。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8月,泽良律师向丽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夜班工厂抗辩称老林另有用人单位,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老林接受工厂管理、从事工厂安排的装卸劳动并获取报酬,劳动关系成立,其白天另有工作不影响本段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0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老林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兼职单位同样全额担责
泽良律师为老林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肩袖损伤的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工厂仍辩称老林是“临时帮工”。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老林持续大半年每晚到厂装卸、接受管理、按月领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厂未依法参保,应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厂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余万元。老林说:“白天晚上两份工,第一次知道,晚上的工也有法律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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